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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第十二章 财计清代 · 黄宗羲

财计一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废金银乎?

  古之征贵征贱,以粟帛为俯仰。故公上赋税,有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是也,民间市易,《诗》言“握粟出卜”,《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时之金银,与珠玉无异,为馈问器饰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钱,故钱与粟帛相为轻重。

  汉章帝时,谷帛价贵,张林言:“此钱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为租,市贾皆用之,封钱勿出,物皆贱矣。”

  魏明帝时,废钱用谷。桓玄辅晋,亦欲废钱。孔琳之曰:

  “先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此钱之所以嗣功龟贝也。谷帛本充衣食,分以为货,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者,着自于曩。”然则昔之有天下者,虽钱与谷帛杂用,犹不欲使其重在钱也。

  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杂以谷帛,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陈用钱兼以锡铁栗帛,岭南多以盐米布,交易不用钱。北齐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绢布。后周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钱,而官不禁。

  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大历以前,岭南用钱之外,杂以金银、丹砂、象齿。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宪宗诏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唯银无益于人,五岭以北,采银一两者流他州,官吏论罪。元和六年,贸易钱十缗以上参布帛。太和三年,饰佛像许以金银,唯不得用铜。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广外,上而赋税,下而市易,一切无事于金银,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丰十二年,蔡京当国,凡以金银丝帛等贸易勿受,夹锡钱者以法惩治。盖其时有以金银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余限二年听易金银之类,则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钱为重也。绍兴以来,岁额金一百二十八两,银无额,七分入内库,三分归有司,则是赋税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银为正供,为有司之经费也。

  及元起北方,钱法不行,于是以金银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而金银遂为流通之货矣。明初亦尝禁金银交易,而许以金银易钞于官,则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谁信之!

  故至今日而赋税市易,银乃单行,以为天下之大害。盖银与钞为表裹,银之力绌,钞以舒之,故元之税粮,折钞而不折银。今钞既不行,钱仅为小市之用,不入贡赋,使百务并于一途,则银力竭。元又立提举司,置淘金户,开设金银场,各路听民煽炼,则金银之出于民间者尚多。今矿所封闭,间一开采,又使宫奴主之,以入大内,与民间无与,则银力竭。

  二百余年,天下金银,纲运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时,犹有商贾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来,在燕京者既尽泄之边外,而富商、大贾、达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资力尽敛天下之金银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复返者乎?  夫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银,将于何所!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

  当今之世,宛转汤火之民,即时和年丰无益也,即劝农沛泽无益也,吾以为非废金银不可。废金银,其利有七:粟帛之属,小民力能自致,则家易足,一也。铸钱以通有无,铸者不息,货无匮竭,二也。不藏金银,无甚贫甚富之家,三也。轻齎不便,民难去其乡,四也。官吏赃私难覆,五也。盗贼胠箧,负重易迹,六也。钱钞通路,七也。然须重为之禁,盗矿者死刑,金银市易者以盗铸钱论而后可。  财计二

  钱币所以为利也,唯无一时之利,而后有久远之利。以三四钱之费得十钱之息,以尺寸之楮当金银之用,此一时之利也。使封域之内,常有千万财用流转无穷,此久远之利也。后之治天下者,常顾此而失彼,所以阻坏其始议也。

  有明欲行钱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铜爱工,钱既恶薄,私铸繁兴。二曰折二折三,当五当十,制度不常。三曰铜禁不严,分造器皿。四曰年号异文。此四害者,昔之所同。五曰行用金银,货不归一。六曰赏赉、赋税,上行于下,下不行于上。

  昔之害钱者四,今之害钱者六。

  故今日之钱,不过资小小贸易,公私之利源皆无赖焉,是行钱与不行等也。诚废金银,使货物之衡尽归于钱。京省各设专官鼓铸,有铜之山,官为开采,民间之器皿,寺观之像设,悉行烧毁入局。千钱以重六斤四两为率,每钱重一钱,制作精工,样式画一,亦不必冠以年号。除田土赋栗帛外,凡盐酒征榷,一切以钱为税。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有明欲行钞法而不能行者,崇祯间,桐城诸生蒋臣,言钞法可行,岁造三千万贯,一贯直一金,岁可得金三千万两。户工侍郎王鳌永主其说,且言初年造三千万贯,可得五千万两,所入既多,将金与土同价。上特设内宝钞局,昼夜督造,募商发卖,无肯应者。大学士蒋德璟言,以一金易一纸,愚者不为。上以高皇帝之行钞难之。德璟曰:“高皇帝似亦神道设教,然赏赐折俸而已,固不曾用之兵饷也。”

  按钞起于唐之飞钱,犹今民间之会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而又佐之以盐酒等项。盖民间欲得钞,则以钱入库;欲得钱,则以钞入库;欲得盐酒,则以钞入诸务。故钞之在手,与见钱无异。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则官之本钱,当使与所造之钞相准,非界则增造无艺;一则每界造钞若干,下界收钞若干,诈伪易辨,非界则收造无数。宋之称提钞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

  有明宝钞库,不过倒收旧钞,凡称提之法俱置不讲,何怪乎其终不行也!毅宗言利之臣,不详其行坏之始末,徒见尺楮张纸居然可当金银,但讲造之之法,不讲行之之法。官无本钱,民何以信!故其时言可行者,犹见弹而求炙也。

  然诚使停积钱缗,五年为界,敛旧钞而焚之,官民使用,在关即以之抵商税,在场即以之易盐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诚废金银,则谷帛钱缗,不便行远,而囊括尺寸之钞,随地可以变易,在仕宦商贾又不得不行。德璟不言钞与钱货不可相离,而言神道设教,非兵饷之用;彼行之于宋、元者,何不深考乎?

  财计三

  治天下者既轻其赋敛矣,而民间之习俗未去,蛊惑不除,奢侈不革,则民仍不可使富也。

  何谓习俗?吉凶之礼既亡,则以其相沿者为礼。婚之筐篚也,装资也,宴会也:丧之含殓也,设祭也,佛事也,宴会也,刍灵也。富者以之相高,贫者以之相勉矣。

  何谓蛊惑?佛也,巫也。佛一耳,而有佛之宫室,佛之衣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资生器用无不备,佛遂中分其民之作业矣。巫一耳,而资于楮钱香烛以为巫,资于烹宰以为巫,资于歌吹婆娑以为巫,凡斋蘸祈赛之用无不备,巫遂中分其民之资产矣。

  何谓奢侈?其甚者,倡优也,酒肆也,机坊也。倡优之费,一夕而中人之产;酒肆之费,一顿而终年之食;机坊之费,一衣而十夫之暖。

  故治之以本,使小民吉凶一循于礼,投巫驱佛,吾所谓学校之教明而后可也。治之以末,倡优有禁,酒食有禁,除布帛外皆有禁。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为佛而货者,有为巫而货者,有为倡优而货者,有为奇技淫巧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一概痛绝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