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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观止》第一百三十四章 【齐国佐不辱命】(成公二年 《左传》)清 · 吴调侯;吴楚才

晋师从齐师,入自丘舆,击马陉。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不可,则听客之所为。”

宾媚人致赂,晋人不可,曰:“必以萧同叔子为质,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

对曰:“萧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敌,则亦晋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于诸侯,而曰必质其母以为信,其若王命何?且是以不孝令也。《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若以不孝令于诸侯,其无乃非德类也乎?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反先王则不义,何以为盟主?其晋实有阙!四王之王也,树德而济同欲焉;五伯之霸也,勤而抚之,以役王命。今吾子求合诸侯,以逞无疆之欲。《诗》曰:‘布政优优,百禄是乃。’子实不优,而弃百禄,诸侯何害焉!不然,寡君之命使臣,则有辞矣。曰:‘子以君师辱于敝邑,不腆敝赋,以犒从者。畏君之震,师徒挠败,吾子惠徼齐国之福,不泯其社稷,使继旧好。唯是先君之敝器土地不敢爱。

子又不许。请收合余烬,背城借一。敝邑之幸,亦云从也。况其不幸,敢不唯命是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