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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历代诸家)》第六十五章 明 張薄· 佚名

五人墓碑記 張浦

五人者,蓋當蓼洲周公之被逮,激於義而死焉者也。至於今,郡之賢士大夫請於當道,即除魏閹廢祠之址以葬之;且立石於其墓之門,以旌其所為。嗚呼,亦盛矣哉!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為時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貴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沒不足道者,亦已眾矣;況草野之無聞者歟?獨五人之皦皦,何也?

予猶記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吾社之行為士先者,為之聲義,斂貲財以送其行,哭聲震動天地。緹騎按劍而前,問:「誰為哀者?」眾不能堪抶而仆之。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吳之民方痛心焉,於是乘其厲聲以呵,則譟而相逐,中丞匿於溷藩以免。既而以吳民之亂請於朝,按誅五人,曰:顏佩韋、楊念如、馬杰、沈揚、周文元,即今之儡然在墓者也。然五人之當刑也,意氣揚揚,呼中丞之名而詈之,談笑以死;斷頭置城上,顏色不少變。有賢士大夫發五十金,買五人之脰而函之,卒與屍合,故今之墓中,全乎為五人也。

嗟夫!大閹之亂,縉紳而能不易其志者,四海之大,有幾人歟?而五人生於編伍之間,素不聞詩書之訓,激昂大義,蹈死不顧,亦曷故哉?且矯詔紛出,鉤黨之捕,遍於天下;卒以吾郡之發憤一擊,不敢復有株治。大閹亦逡巡畏義,非常之謀,難於猝發。待聖人之出,而投繯道路,不可謂非五人之力也!由是觀之,則今之高爵顯位,一旦抵罪,或脫身以逃,不能容於遠近;而又有剪髮杜門,佯狂不知所之者,其辱人賤行,視五人之死,輕重固何如哉?

是以蓼洲周公,忠義暴於朝廷,贈諡美顯,榮於身後,而五人亦得以加其土封,列其名於大提之上。凡四方之士,無有不過而拜且泣者,斯固百世之遇也。不然,令五人者,保其首領,以老於戶牖之下,則盡其天年,人皆得以隸使之,安能屈豪傑之流,扼腕墓道,發其志之悲哉?故予與同社諸君子,哀斯墓之徒有其石也,而為之記;亦以明死生之大,匹夫之重於社稷也。賢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吳公,太史文起文公,孟長姚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