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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志》卷十三 职官志一清 · 黄遵宪

外史氏曰:世儒议《周官》,或真或伪,纷如聚讼,其诋之尤力者则日:刘歆以媚莽,苏绰以乱周,王安石以误宋,一若苍姬六典,苟袭其说,必贻乱阶者。夫莽之矫揉造作、侮圣蔑经不足论矣,宇文氏特借《周官》官号以粉饰治具耳,于国之治乱无与也。若夫荆公当北宋积弱以后,慨然欲济以富强,又恐富强之说为儒者所排击,于是附会经义以间执儒者之口,其误宋也乃借《周礼》,以坚其说,并非信《周礼》而欲行其道也。然而世之论者纷纷集矢于经矣。宋欧阳公者号知治体,其论《周礼》,谓六官之属见于经者五万余人,而里闾县鄙之长,军师卒伍之徒,仍不与焉。王畿千里之地,为田几井?容民几家?王官王族之国邑几数?民之贡赋几何?而又容五万人者于其间?其人不耕而赋将何以给之?则疑其设官之繁如此。或者伸其说,又谓《周礼》举市廛门关、山林川泽,所有鸟兽鱼鳖、草木玉石,一切货贿之属莫不设之厉禁而尽征之,人市有税,入门有税,人关有税,避而不入即没人之,地所从产又官守而以时入之,是则天之所生,地之所长,人之所养,俱入朝廷,不留一丝毫之利以与民。虽王莽之虐,恐其力亦不能悉如书中所载以尽行其厉民之事。则又疑其赋敛之重如彼。然以余观泰西各国,其设官之繁,赋敛之重,莫不如是。而其国号称平治者,盖举一国之财治一国之事,仍散之一国之民,故上无壅财,国无废政,而民亦无游手。然则一切货贿之税即以养此五万余人,以是知《周礼》固不容疑也。泰西自罗马一统以来,二千余岁具有本末,其设官立政未必悉本于《周礼》,而其官无清浊之分,无内外之别,无文武之异,其分职施治有条不紊,极之至纤至悉,无所不到,竟一一同于《周礼》。乃至廿人之司金锡,林衡之司材木,匡人掸人之达法则、诵王志,为秦汉以下所无之官,而亦与《周礼》符合,何其奇也。朱子谓《周官》如一桶水,点滴不漏。盖综其全体考其条目,而圣人制作之精意乃出。苟执其图便已私之说以贻误责《周礼》,《周礼》不任受过也。嗟夫!圣人制作之精,后世袭其一二语以滋贻误,或遂诋为渎乱不经之书,斥为六国阴谋之说。古人有言"礼失而求诸野",则曷不举泰西之政体而一证其得失也?日本设官初仿《唐六典》,维新之后多仿泰西。今特详志之以质论者,作《职官志》。

神武时有将,有相,有国造,有县主。至成务帝始置大臣,国、郡置长,县邑置首,又置屯仓首,其他有仓部、物部、土部、贩部等名,世远莫得而详云。仲哀帝加置大连,与大臣列。孝德帝时始废大连,定置左、右大臣,亦加置内大臣,终置太政大臣。天智、文武之际官制大定,盖自推古、舒明始通隋、唐,至是摹仿《六典》日趋于文。时以冠服采色定官位级,推古帝创十二阶冠,孝德帝制七色十三阶冠,天武帝改爵位号,定朝服采色。至称德帝一变官名,仁光乃复其旧。其沿革损益今不悉记,特志其历世相仍者。

自一位至三位,各分正、从,为六阶。自四位至八位,各分正、从,而正、从又各分上、下,为二十阶。从八位下之下有大、少,初位各分上、下,为四阶,凡三十阶,以叙诸臣。别有自一品至四品,四阶,以叙亲王。别有勋十二等,第一等准正三位,第十二等准从六位下,凡位阶皆以、少者为贵,位阶之略如此。

日神祗伯,日太政大臣,日左右大臣,日内大臣,日纳言,日参议,日外纪,日左右辨。纳言、辨,皆有大、中、少三等,是为内文官。

日近卫府,日兵卫府,日卫门府,皆分左、右,近卫将有大、中、少三等,日左、右马寮,日兵库寮,是为内武官。日太宰府,日按察使府,日国守,日郡领,是为外文官。

日征夷将军,日镇守府将军,日国团,日牧,是为外武官。

日弹正台,日左、右京职,而伊势斋宫寮日加茂斋院司,日修理职。而勘解由使日检非违使,日铸钱司,日左、右修理宫城、防鸭河、造寺、施药院四使,日奖学、纯和、学馆三院别当,日内竖所、内教坊、内膳、御厨子、大歌所、乐所七别当,日记录所,日藏人所,斋宫以下是为令外之官。日妃,日夫人,日嫔,日宫人。宫人之下有十二司,日内侍,日藏,日书,日药,日兵,日闱,日殿,日扫,日水,日膳,日酒,日缝,是为后宫官。

日东宫傅,日东宫学士,日春官。春官之下有四监,日舍人,日主膳,日主藏,日主奖。有五署,日主殿,日主书,日主工,日主兵,日主马,是为东宫官。日文学,日扶,日家令,日从,日书吏,是为亲王官。日大别当,日执事,日典钥,日中官职,曰大舍人寮,日图书寮,日内藏寮,日缝殿寮,日阴阳寮。属式部省者一官,日大学寮。属治部省者三官,曰雅乐寮,曰元蕃寮,日诸陵寮。属民部省者二官,日主计寮,日主税寮。属兵部省者一官,日隼人司。属刑部省者一官,日囚狱司。属大藏省者一官,日织部司。属宫内省者十有一官,日大膳职,日木工寮,日大炊寮,日主殿寮,日典药寮,日扫部寮,日正亲司,日内膳司,日造酒司,日采女司,日主水司。八省之政统诸太政官,太政官有三局,少纳言、左、右辨是也。左辨管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右辨管兵部、刑部、大藏、宫内。左、右辨局,左、右大吏掌之。少纳言局,外记掌之。凡百官属皆分四等,诸省日卿、辅、丞、录,诸职日大夫、亮、进,属,诸寮日头、助、允、属,诸使日长官、次官、判官、主典,诸国日守、介、椽、目,弹正台日尹、弼、忠、疏,四府卫日督、佐、尉、忠,太宰府日帅、贰、监、典,镇守府日将军、副将军、军监、督曹。独诸司三等,日正、佑、令史。诸省之辅、丞、录,诸职之进,台之弼、忠、疏,四卫府之尉、忠,太宰府之贰,皆分大、少。遣唐使、征东大使、征夷将军之类,皆临时所命,在此外焉。官职之略如此。

位日叙,官日任,诸官所叙之位,大抵太政太臣为正、从一位。左、右大臣,内大臣为正、从二位。近位大将、弹正尹、大纳言、中纳言、太宰帅为从三位。神祗伯、参议、左右大辨,八省卿,四卫府督,藏人别当及头,东宫傅,诸职大夫,诸使长宫,概为正、从四位上、下。少纳言,侍从,监物,大上国守,镇守府将军,诸寮头,亲王家令,概为正、从五位上、下。大外记,左、右大史,大内记,近卫将、监,诸司正,概为正、从六位上、下。其他可以类推焉。

其除目则春、秋二次,秋除京官,春除外官。太政官、式部省司之大纳言、大辨、八卿、四督、弹正尹、太宰帅之类系敕任,其余皆系奏任。大纳言以下皆有权官,以德行、才艺、劳效三者及上上至下下九等考课之,以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科选举之。非三位以上不得升殿,而四位、五位或特赐升殿。秀才、明经上上第者,进士甲第者,皆授八位。明法甲第者授初位。藤原氏以门地为叙任,有摄家、清华名家、羽林家等之号。其叙任各有定例,百官之制至此始坏焉。院政以降再坏焉。

大凡百官之田禄凡十四等,一品八十町,二品六十町,三品五十町,四位三十町。正一位八十町,从一位七十町,正二位六十町,从二位五十町,正三位四十町,从三位三十四町,正四位二十四町,从四位二十町,正五位八町,妇女系位者减三分之一焉,谓之位田。又有职田,太政大臣四十町,左、右大臣三十町,大纳言二十町。职田止于重职。

职之重者莫若太政官,盖上古始有大臣,仲哀加置大连四五员以分其权,因之十余世。孝德初置太政官,以皇子司之,称日知太政官事。废帝孝谦始任以大臣,日太政大臣,而至文德以后则藤原氏以外舅世袭焉。后乃有摄政关白及内览宣旨、准三宫等之号。大臣之外职尤重、权尤隆者为大将,上世大臣兼大将之职,军国一致。而以重臣握兵柄,不无太重之弊,故别置近卫府立大将以抗大臣,分其左右,多立其属,而皆辖诸帝。然及至藤原氏盛时,有自为太政大臣,而以其二子为左、右大臣大将者。藤原氏衰而平氏兴,其所为皆仿藤原氏。平氏灭而源氏兴,爵位不及二氏而威权过之。先是,源、平氏虽有武功,不过四位,国守白河以还,乃至刑部卿、至中纳言、至太政大臣、至世袭征夷大将军而兼右近卫大将,而后国势一变矣。尔后八省百官翻属虚器,而诸国司有守护庄园,有地头,举国之民厌朝官而喜守护、地头之武断,其所在不决者亦皆取决于镰仓府,府开厅受之。赖朝初置公文所,及其为右近卫大将,则改日政所。政所之官三,日别当,日令,日寄人。又置问注所,问注所之官一,日执事。又置侍所,侍所之官一,日别当。政所掌太政,问注所掌四方讼诉,皆主公文。北条氏承之,世以四位相模守辅将军摄政,自称执权。后定政所日评定所,废问注所,置引附番,每番有头人。既而复问注所,与引附参焉。承久之后置府京师六波罗,俾子弟掌之以监京师。又置评定所焉,遣宗族一人于筑前,号镇西探题,厘西海一道事务。又遣一人于长门,号中国探题,厘山阴、山阳二道事务。又数遣使诸道察守护家人之贪廉。镰仓官制大抵如此。

足利氏较诸镰仓稍为详备。尊氏义诠之际,东国有管领,以宗族为之。西京有执事,以旧臣之习政治而亲信者为之,后改称亦日管领。尔后百度颇具,义满分其宗族、1日臣及诸牧、长之门第为十二级:日一族,日大名,日守护,日外样,日评定众,日御供众,日申次,日番方,日国人,曰奉行,日末土。别置探题、检断二官以管远地,又立三职、七头,撰1日臣充之,皆世袭焉,后终为管领所制。管领日骄僭,又为管领之家臣所制。制度之纷穷而后,织田、丰臣二氏出而纠之。织田氏分其家臣,讨略四出而一蹶不起,无复官制可言。丰臣氏之世置五奉行,其三人掌法宪,一人司度支,一人管僧祝。嗣简天下牧、长尤强大者五氏称五大老,次强大者三氏称三中老,分麾下兵为十二组,组犹部也,乃置十二头。五奉行之所不决,决之五大老。五大老与五奉行不合,则三中老调和之。官制可概见者如此而已。

德川氏嗣兴,封建之制大定,其于王畿特设所司代以司监察。分藩二百余国,各听其设官自治,而与夺黜陟一操之将军,称日幕府,有令称日幕令。将军之下设大老,职如宰相,有大事则会尾张、水户、纪伊三亲藩会议而后行。其要职有日目付、目代,随事而设专职。麾下士卒日某番,日某组,其长日头官。有日扈从,马回卒,有日与力,足轻,大概多本武营之职而立名。

将军已废,初诏称大政复古,专仿古八省之制,规模略如中叶时。后改称维新,于是多参用西法,今专就现在官职条举新制,其因革纷繁,仅述其略云尔。

等级

凡官职分十七等:一、二、三等为敕任,进退黜陟出自朝旨。四、五、六、七等为奏任,诸省长官举其材能、叙其资格、拟其名以上闻,而太政官依而行之。自八等至十七等为判任,则诸省长官得自辟寮属,升降与夺自操其权,但举其名达之太政官而已。十七等2:-F复有等外吏四等。凡官之同等者日相当官,如陆军会计监督与少将同等.称日相当官,又有某等相当之名。兼摄者日兼官,代理者日权官。凡官皆实授,其在员额外者日某等出仕,日某官补,日御用挂、准某任。或准奏任,或准判任。海、陆军将佐官则别有非役之名。详《海陆军志》。其不列于官而给以公费、令襄事务者,则日佣雇,亦准官等而给俸焉。

官等表上

官客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太政官

太政

大臣

大书

记官

权大书

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书

记官

左右

大臣

参议

书记局

参事院

议长

检查院

长、副长

赏勋局

总裁

副总裁

议定官

主事

一等

秘书官

二等

秘书官

三等

秘书官

统计院

修史馆

总裁

一等

编修官

监事

二等

编修官

三等

编修官

四等

编修官

元老院

议长

副议长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等级

官蔷

一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干事

议官

外务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特命全

权公使

特使全

权公使

辨理公使

代理

公使

一等

书记官

二等

书记官

总领事

领事

内务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警保局

地理局

户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卫生局

图书局

会计局

庶务书

取调局

监狱局

一等

狱司

律蒽局

等级

官窑

一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干事

议官

外务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特命全

权公使

特使全

权公使

辨理公使

代理

公使

一等

书记官

二等

书记官

总领事

领事

内务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警保局

地理局

户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卫生局

图书局

会计局

庶务书

取调局

监狱局

一等

狱司

往复局

等级

官窨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等

大藏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书记局

议案局

租税局

关税局

国债局

出纳局

造币局

大技师

同中

技师

同少

技师

印刷局

常平局

记录局

调查局

银行局

陆军省

大辅

少辅

裁判所

裁判长

评事

权评事

将官

大将

中将

少将

参谋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宪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步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等级

官窑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六等

七 等

骑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炮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工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辎重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会计科

监督长

监督

一等

副监督

二等

副监督

监督补

一、二等

军吏

一、二等

军医科

总监

军医监

一等

军医正

二等

军医正

军医

一、二等

药剂监

一等

药剂正

二等

药剂正

剂官

一、二等

马医科

马医监

马医

一、二等

军乐部

海军省

大辅

少辅

裁判所

评事

权评事

将官

大将

中将

少将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军医科

军医

总监

大医监

中医监

少医监

大军医

等级

官謇

一 等

二等

三等

四 等

五 等

六等

七 等

秘书科

大秘吏

中秘吏

少秘吏

大秘书

主计科

主计

大监

主计

中监

主计

少监

大主计

机关科

机关

大监

机关

中监

机关

少监

大机

关士

文部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教员

教授

助教

员外

教授

农商务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书记局

农务局

商务局

工务局

山林局

驿递局

驿递

总官

一等

驿递官

二等

驿递官

三等

驿递官

四等

驿递官

博物局

会计局

工部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矿山局

等级

官窑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铁道局

技监

大技长

权大

技长

少技长

权少

技长

灯台局

电信局

工作局

营缮局

会计局

仓库局

书计局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司法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大审院

判事

检事长

检事

上等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

宫内省

大辅

少辅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一等侍

讲、医

二等侍

讲、医

侍从长,

三等从

讲、侍医

四等

侍医

侍从、

五等

侍医

皇太后、

皇后

宫夫人

皇太后、

皇后

宫亮

等级

官客

一 等

二 等

三等

四 等

五等

六等

七 等

式部寮

权头

权助

一等

掌典

二等

掌典

三等

掌典

四等

掌典

女官

尚侍

典侍

权典侍

掌侍

权掌侍

开拓使

长官

次官

大书

记官

权大

书记官

少书

记官

权少

书记官

武官

准陆军

大佐

准陆军

中佐

准陆军

少佐

准陆军

大尉

警视厅

警视

总监

警视

副总监

一等

警视

二等

警视

三等

警视

知事

东京

知事

大书

记官

少书

记官

东京

区长

大书

记官

少书

记官

官等表下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太政官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书记局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参事院

检查院

赏勋局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统计院

修史馆

一等

掌记

二等

掌记

三等

掌记

四等

掌记

五等

掌记

六等

掌记

七等

掌记

八等

掌记

一等

缮写

二等

缮写

元老院

外务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副领事

一等

书记生

二等

书记生

书记

一等

见习

书记

二等

见习

内务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警保局

一等警

既补、屑

二等警

觇补、屑

大警部

三等

警视属

权大警

部四等

警视属

中警部

五等属

权中

警部

六等属

少警部

七等属

权少

警部

八等属

警部补

九等属

警部试

补,十等

警视属

地理局

户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卫生局

图书局

会计局

庶务书

取调局

监狱局

二等

狱司

三等

狱司

一等书

记、守长

二等书

|己、守长

三等书

已、守长

四等书

已、守长

五等书

记、守长

六等书

已、守长

七等书

已、守长

八等书

记、守长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往复课

大藏省

一等属

监吏

二等属

监吏

三等属

监吏

四等属

监吏

五等属

监吏

六等属

监吏

七等属

监吏

八等属

监吏

九等属

监吏

十等属

监吏

书记局

议案局

租税局

关税局

国债局

出纳局

造币局

同一等

技手

同二等

技手

同三等

技手

同四等

技手

同五等

技手

同六等

技手

同七等

技手

同八等

技手

同九等

技手

同十等

技手

印刷局

常平局

记录局

调查局

银行局

陆军省

裁判所

大主理

中主理

少主理

大录事

中录事

少录事

一等

捕部

二等

捕部

将官

参谋科

中尉

宪兵科

中尉

少尉

曹长

一二等

军曹

一二等

伍长

一二等

步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长

一二等

军曹

一二等

伍长

一二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骑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长

一二等

军曹

一二等蹄铁

工长

伍长

一二等蹄铁工

下长

炮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上等

监护

曹长

监护

一二等

军曹

一二等

伍长

一二等

监守

一二等

鞍工长

铳工长

鞍工下长

铳工下长

监查

一二等

木工长

锻工长

木工下长

锻工下长

火工长

铸工长

火工下长

铸工下长

工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上等

监护

首长一等

监护

二等

军曹

一二等

伍长

一二等

辎重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长

一二等

军曹

一二等

伍长

一二等

会计科

军吏副

一二等

军吏补

一等书

记一等

二等书

记二等

三等书记

一二等

监狱

一二等

军医科

军医副

一二等

军医补

剂官副

一二等

剂官补

一等

看病人

一二等

二等

看病人

一二等

三等

看病人

一二等

马医科

马医副

一二等

马医补

一等

马医生

一二等

二等

马医生

一二等

三等

马医生

一二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军乐部

乐长

乐次长

乐师

一二等

乐手

一二等

海军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裁判所

一等

主理

二等

主理

三等

主理

四等

主理

五等

主理

一等

书记

二等

书记

三等

书记

四等

书记

五等

书记

将官

中尉

少尉

少尉补

舰内

教授役

舰内教

授役介

警吏

警吏补

一等

笔生

二等

笔生

三等

笔生

掌炮

上长

掌炮长

掌炮

次长

掌炮

长属

水夫

上长

水夫长

水夫

次长

水夫

长属

指挥官端舟长

舰长

端舟长

中端

舟长

大端

舟长

小端

舟长

甲板长

甲板

次长

甲板

长属

樯楼长

樯楼

长属

按针长

按针

次长

按针

长属

信号长

信号

次长

信号

长属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帆缝长

帆缝

次长

帆缝

长属

造纲长

遣纲

次长

造纲

长属

船舱长

未工

上长

木工长

木工

次长

未工

长属

军医科

中军医

少军医

军医副

病室

厨宰

看病

夫长

秘书科

中秘书

少秘书

秘书副

主计科

中主计

少主计

主计碗

机关科

中机

关士

少机

关士

机关

士副

机关

士补

火夫长

火夫

次长

火夫

长属

文部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教员

农商

务省

书记局

农务局

商务局

工务局 山林局 驿递局 博物局 会计局 工部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届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I 矿山局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铁道局 一等 技手 二等 技手 三等 技手 四等 技手 五等 技手 六等 技手 七等 技手 八等 技手 九等 技手 十等 技手 灯台局 电信局 工作局 营缮局

会计局 仓库局

书计局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司法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大审院 判事 检事补上等 裁判所 判事 判事补

地方

裁判所

判事

判事补 宫内省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一等

驭者 二等

驭者 三等

驭者 四等

驭者 五等

驭者 六等

驭者

杂掌式部寮 一等属 二等属 三等属 四等属 五等属 六等属 七等属 八等属 九等属 十等属 一等

掌典补

二等

掌典补

三等

掌典补

四等

掌典补

五等掌

匙补,一

等伶人 六等掌

匙补,二

等伶人 七等掌

趄补,三

等伶人 八等掌

填补,匹

等伶人 九等掌

填补,五

等伶人 十等掌

典补,六

等伶人 女宫 命妇 权命妇 女蠕 权女蠕 开拓使

一等属

警部 二等属

警部 三等属

警部 四等属

警部 五等属

警部 六等属

警部 七等属

警部 八等属

警部 九等属

警部 十等属

警部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武官

准陆军

中尉

准陆军

少尉

准陆军

少尉

试补

准陆军

曹长

准陆军

军曹

准陆军

伍长

警察厅

一等属

警部 二等属

警部 三等属

警部 四等属

警部 五等属

警部 六等属

警部 七等属

警部 八等属

警部 九等属

警部 十等属

警部 夏、郡长 县

一等属

警部 二等属

警部 三等属

警部 四等属

警部 五等属

警部 六等属

警部 七等属

警部 八等属

警部 九等属

警部 十等属

警部 置、郡长

俸 禄

制禄之法有月给:太政大臣八百圆,左右大臣六百圆,参议、诸省卿、大将、判事、判事自一等至九等均有,是官凡敕任官之判事,自每年金四千五百圆至三千五百圆,各随其勋劳以为区别。开拓长官,均五百圆。以上一等官。赏勋局副总裁、诸省大辅、中将、判事、次官、尚侍,均四百圆。以上二等官。议定官、诸省少辅、驿递总官、少将、军医总监、监督长、警视总监、判事、检事长、会计监督长、一等侍讲、一等侍医、式部头、东京府知事,均三百五十圆。以上三等官。内阁书记官长、大书记官、监事、一等驿递官、警视副总官、大佐、监督、军医监、药剂监、技监、大医监、大秘吏、会计监督、机关大监、大技长、判事、检事、凡奏任之判事、检事,自每年三千圆至六百六十圆'各随其勋劳以为区别。二等侍讲、二等侍医、典侍、一等掌典、折给一百圆。式部权头、府知事、县令,均二百五十圆。以上四等官。权大书记官、一等秘书官、二等驿递官、大技师、一等警视、巡查总长、中佐、一等副监督、一等司契、一等军医正、一等药剂正、大匠司、中医监、中秘吏、会计一等副监、机关中监、权大技长、三等侍医、二等掌典、折给八十圆。侍从长、式部助、权典助,均二百圆。以上五等官。少书记官、二等秘书官、三等驿递官、中技司、二等警视、巡查副总长、评事、少佐、会计二等副监督、军吏正、二等军医正、二等药剂正、马医部长上官、马医监、中匠司、少医监、少秘吏、主计少监、机关少监、少技长、四等侍医、三等掌典、折给六十圆。式部权助、掌侍府、县大书记官,均一百五十圆。以上六等官。权少书记官、三等秘书官、四等驿递官、三等警视、巡查副总长、少技司、消防司令长、权评事、大尉、会计监督补、司契、副会计军吏、军医、剂官、马医、少匠司、大军医、大秘书、大主计、大机关士、权少技长、五等侍医、侍从、四等掌典、折给五十圆。权掌侍、府县少书记官、一等狱司,均一百圆。以上七等官。一等属、一等掌记,五十圆。四等警视、方面监督、一等警察使、消防司令副长、一等监吏、警视属、中尉、大主理、军医副、会计军吏副、马医副、剂官副、一等师大师、中军医、一等主理、中秘书、中主计、一等机关士、一等技手、其尤者或七十圆,或八十五圆,或一百圆。一等驭者、命妇、一级掌典补、折给四十圆。二等译官、警部、二等狱司,均六十圆。以上八等宫。二等属、二等掌记、四十五圆。五等警视、二等警察使、警视属、二等监吏、中主理、少尉、会计军吏补、军医补、剂官补、马医补、中师、二等师、二等主理、少军医、少秘书、少主计、少机关士、二等技手、其尤者或六十圆,或七十五圆,或九十圆。侍从试补、二等驭者、权命妇、二级掌典补、折给十五圆。二等译官、警部、消防大司令、二等狱司,均五十圆。以上九等官。

三等属、三等掌记,四十圆。三等书记生、警视属、三等监吏、少主理、少尉补、军医试补、军吏试补、军乐部准士官、上等监护、乐长、少师、掌炮上长、水兵上长、木工上长、军医副、秘书副、主计副、机关士副、三等师、三等主理、三等技手、其尤者或五十圆,或六十五圆,或八十圆。笋0事补、检事补、自月给四十五圆以下至Z-十圆,各随其勋劳以为区别。三级掌典补、折给三十圆。警察副使、消防大司令、三等驭者、三等译官、警部一等书记、一等守长,均四十五圆。以上十等官。四等属、四等掌记、三十五圆。四等书记生、巡查长、警视属、警察副使、大录事、四等监吏、四等主理、四等师、四等技手、其尤者或四十五圆,或五十圆,或七十圆。四级掌典补、折给二十六圆。四等驭者、四等译官、警部二等书记、二等守长,均四十圆。以上十一等官。五等属、五等书记生、五等掌记,三十圆。警察副使、巡查长、警视属、消防中司令、中录事、五等监吏、五等主理、五等师、五等技手、其尤者或四十圆,或四十五圆。或六十圆。五级掌典补、折给二十三圆。五等驭者、五等译官、警部三等书记,均三十五圆。以上十二等官。六等属、六等书记生、六等掌记,二十五圆。巡查长、消防中司令、警视属、六等监吏、少录事、一等工长、一等书记、六等技手、其尤者或三十五十圆,或四十圆,或五十圆。六级掌典补、折给二十圆。警部四等书记,均三十圆。以上十-S_等官。七等属、七等书记生、七等掌记,二十圆。巡查副长、消防中司令、警视属、二等工长、七等监吏、二等书记、七等技手、其尤者或三十圆。或三十五圆,或四十圆。七级掌典补,折给十七圆。杂掌女蠕、内掌典、二等伶人,七等译官、警部,均二十五圆。以上十四等官。八等属、八等掌记,十八圆。八等书记生、省掌巡查副长、警视属、八等监吏、三等工长、三等书记、八等技手,其尤者或二十五圆,或三十圆。八级掌典补,折给十四圆。权女蠕、三等伶人、权内掌典、警部六等书记,均二十圆。以上十五等官。九等属、大舍人、一等缮写、九等书记、巡查部长、消防少司令、警视属、九等监吏、一等捕部、四等工长、四等书记、九等技手,其尤者或十六圆,或十七圆,或二十圆。九级掌典补、折给十二圆。四等伶人、警部七等书记,均十五圆。以上十六等官。十等属、二等缮写、十等书记生、一等警视属、五等工长、二等捕部、巡查部长、五等书记、消防少司令、十等技手,其尤者或十三圆,或十四圆,或十五圆。十级掌典补,折给十圆。五等伶人、警部八等书记,均十二圆。以上十七等官。

有年给:一等官之赏勋局总裁、修史馆总裁,年三千圆。议长六千圆,副议长四千八百圆,干事,四千五百圆、四千圆,议官,三千五百圆、三千圆。考元老院议长、干事、议官,职尊而事简,给俸较薄,惟以一等官下同二、三等官,议官中又分三等,其给俸少者乃同于四等官,故变为年给。二等官之特命全权公使,一万七千圆至一万五千圆。驻英、法、俄、美,均一万七千圆;驻德,一万六千圆;驻意、澳及中国,均一万五千圆。按全权公使以交际之官有关国体,给俸特优,惟以二等官比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几多逾一倍,故亦变为年给。三等官之特命全权公使、办理公使,一万五千圆至一万三干圆。驻英、法、俄、美,均一万五千圆;驻德、意,一万四千圆;驻中国一万三千圆。皇太后宫大夫,三千圆。四等官之一等编修官,二千四百圆。代理公使,一万一千圆至九千圆。驻英、法、俄、美,一万一千圆;驻德、意、澳,一万圆;驻中国九千圆。总领事,驻上海者。六千五百圆。皇太后宫亮,一千八百圆。五等官之二等编修官,一千八百圆。一等书记官,四千八百圆至三千八百圆。驻英、法、俄、美,四千八百圆;驻德、意、澳,四千圆;驻中国-Z千八百圆。六等官之三等编修官,一千二百圆。领事六千圆至五千五百圆。驻上海,六千圆;驻伦敦、马耳塞、纽约、桑港、香港、二千三百圆;驻北京、上海、香港、厦门、天津,均五千五百圆。二等书记官,三千八百圆至二千八百圆。驻英、法、俄、美,三千八圆;驻德、意、澳,三千圆;驻中国二千八百圆。七等官之四等编修官,一千圆。八等官之副领事,五千二百圆至三千圆。驻上海,三千圆;驻伦敦、马耳塞、纽约、桑港、香港、厦门、天津均五千二圆;驻罗马.三千2ii圆。一等书记生,二千六百圆至二千圆。驻英、法、俄、美,二千六百圆;驻德、意、澳,二千三百圆;驻北京、上海、香港、厦门、天津,二千圆,驻伦敦、马耳塞、纽约、桑港,二千四百圆。九等官之二等书记生,二千二百圆至一千五百圆。驻英、法、俄、美,二千二百圆;驻德、意、澳,千圆;驻北京、上海,一千六百圆;驻伦敦、马耳塞、纽约、桑港,二千圆;驻香港、厦门、天津,一千六百圆。

凡月给,定于每月十七日支领,新任在十五日前者给全额,在十五日后者给半额。升等增给者准之,其降等免职在十五日前者给半额,在十五日后者给全额。既免职复再任者,前官之俸给半额,后官之俸给全额。一月之内再三转任者,于支俸之日在职之厅准额支给,在十八日后者照增额给。一官而兼数任,从其多者支给,若兼任同等官,不给兼官之俸。凡奉职远地者,每三个月给俸一次。其公使、领事、书记等官之奉使外国者,每六个月给俸一次。既领俸而免职者,按月追缴。凡免职而因事留任者,照给旧官月俸三分之一。得请归乡者给月俸之半,因病不能奉职者,在四个月中给全额,以后则照给三分之一。因公、私事解任审问者,在十五日中给全额,在十五日后者照给月俸五分之一,其无罪者补给,处刑者停给。凡年给仍准月俸之法,按月分给。

月给之外又有日给,凡海、陆军官自佐尉以下,各照领次等相当官月俸,而以日计算,有事则加俸焉。若额外吏之佣雇者,亦以日计算。

凡依愿免官及在职病故者,计其奉职久暂给予赐金,日满年赐金。惟因私罪免职,处惩役一年以上者不给。自明治六年制定官禄税,敕任官课十分之一,明治十年命课十分之二。奏任官课二十分之一,惟海、陆军官及公使、领事、并工部省之技、监官不税。明治十三年,诏普免之。

勋 位

官等之外,有品以别亲王,有位以叙诸臣,有勋章以旌有功,有记章以奖军士。

亲王之品,日一品,日二品,日三品,日四品,惟诸王有列五品者。

叙位,日正一位,曰从一位,日正二位,日从二位,日正三位,日从三位,日正四位,日从四位,日正五位,日从五位,日正六位,日从六位,日正七位,日从七位,日正八位,凡十五级,位阶与官等不相附丽。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得叙一、二、三位,而正一位仍不得授参议、诸省卿、大将、议长,虽列一等官,仅叙正、从四位。一、二等官以下仅叙五、六、七位,若八等官以下则无位焉。凡叙位以资格之深浅,不以官等之崇卑,免官之后仍带位阶,惟有罪褫职者并夺其位记,亦有身后追赠者。

勋章凡八等:古以武功爵为勋,凡十二等。明治八年定制,仿照西人宝星之法给以赏牌,九年乃改为勋章。勋章态制以金银为章,上系以纽,纽之上为环,佩之以绶。勋一等者金日章,又名旭日大绶章。径二寸五分,以赤佛蒜嵌光线,以白佛蒜嵌纽,亦金制为桐叶形,上为桐花三枝,中央七花,左、右各五花,花以紫佛蒜嵌叶,以绿佛蒜嵌环,用金圆形绶,幅四寸,红白交织。勋二等者金银日章,又名旭日重光章。径三寸,日及光线用佛蒜均如一等制。无纽无环,佩以银针,无绶。勋三等金日章,又名旭日中绶章。径一寸八分,纽如一等,环用金椭圆形,绶幅一寸,亦红白交织。勋四等金日章,又名旭日小绶章。径一寸五分,纽如一等,环用金圆形,绶幅一寸。勋五等金银日章,径一寸五分,纽亦金制为桐叶形,上为桐花三枝,中央五花,左、右各三花,花紫叶绿,均用佛蒜如一等制。环用金圆形,绶幅一寸。勋六等银日章,径一寸五分,纽如五等,环用银圆形,绶幅一寸。勋七等银桐章,径一寸,叶绿花紫,花中五而左、右三,其式如纽而不别系纽,环用银圆形,绶幅一寸。勋八等亦银桐章,花叶皆以银,不嵌佛蒜,其他均如七等。凡佩带勋章之法,勋一等者必兼佩二等章,二等以下只佩一章。凡一等勋用广绶,自右肩上斜佩左肋下。二等无绶,用针夹佩右肋上。三等缠绶于领,佩于颔下。四等以下皆佩于左肋边。凡勋章佩于礼服,若常服代用略绶褂之左襟扣口以表等级。明治十年又改制,一日大勋位菊花大绶章,章用金日,日之四围有菊四枝,日赤光线白,花黄叶绿,均用佛蒜,纽亦用菊,仍以黄佛蒜嵌,环用金圆形,绶幅三寸八分,红紫交织。二日大勋位菊花章,章用金银日,径三寸,日赤光线白,二重。菊黄叶绿,均用佛蒜,无纽、无环、无绶,佩用银针。叙勋一、二等者亦许其佩带,惟大勋位不轻授人,今惟叙亲王一人而已。

凡叙勋,一等者,国皇亲授。叙二等者,太政大臣奉授。叙三等者,赏勋局总裁奉授。四等以下,则总裁送致之诸省卿长以转授之。外国臣民之得勋章者,由外务卿转授焉。其自外国政府得有勋章者,敕、奏任官具状于外务省。判任官及华士族平民,各由其管辖厅具状于外务省,转达于太政官,经赏勋局核准亦许佩带焉。

若从军记章,不论将卒贵贱,不问军功有无,凯旋之后即普赐之以为徽志。其式银章,圆形,径一寸,中刻纹为桐枝,里记年号,纽用银,绶幅一寸,绿白交织。

章 服

明治六年始仿西制改定章服有大礼服,其分别等差日冒,帽,敕、奏、任均同,惟以饰毛之有无、刺绣之精粗为别。日上衣,上衣之饰章,敕任官在襟、背、胸、袖侧囊脊端,奏任官在襟、袖侧囊脊端,判任官仅在襟、袖。日下衣,日裤,日等级标条。等级标条在两袖饰章之边,其条线阔一分,中间八厘。

凡敕任官帽用黑绒,饰以白毛,左侧章用黑天鹅绒,五七桐御纹一个,桐蕾,小唐草,按蕾即桐花,中央七,左、右五,故名五七桐。其五三桐仿此。周缘电纹,阔三分,纽扣径七分,金制,亦刻五七桐。上衣用黑绒,饰用绣以金线,御纹以五七桐,桐蕾、唐草。缘饰以电纹线,阔三分。大钮扣径七分,金制,亦刻五七桐。下衣用白绒,小钮扣径五分,亦以金制。数无定制。裤用白绒,两侧施电纹线。阔一寸。等级标条:一等官金线三条,二等官二条,三等官一条。

凡奏任官帽用黑绒,饰以黑毛,左侧章用天鹅绒,五三桐御纹一个,桐雷,中唐草。周缘单线阔三分,钮扣径七分,金制,亦刻五三桐。上衣用黑绒,饰用绣以金线,御纹以五三桐,桐蕾,中唐草。缘饰以无地单线,大钮扣径七分,金制,亦刻五三桐。下衣用鼠色绒,小钮扣径五分,亦以金制。数无定制。裤用鼠色绒,两侧章施无地单线。阔一寸。等级标条:四等官金线四条,五等官三条,六等官二条,七等官一条。

凡判任官帽用黑绒,无毛饰,左侧章用黑天鹅绒,五三桐御纹一个,桐蕾,大唐草。周缘单线,钮扣径七分,银制,亦刻五三桐。上衣用黑绒,饰用绣以银线,御纹以五三桐,桐蕾,唐草。缘饰以无地单线,大钮扣径七分,银制,亦刻五三桐。下衣以绀色绒,小钮扣径五分,以银制。数无定制。裤以绀色绒,两侧章施无地单线。阔一寸。等级标条:八等官银线七条,九等官六条,十等官五条,十一等官四条,十二等官三条,十三等官二条,十四等官一条,十五等官无。凡等外吏用通常礼服,惟一等至四等各以其袖端施等级标条,一等白线四条,二等三条,三等二条,四等一条。凡非役有位者,四位以上准敕任,五位以下准奏任,惟饰章除桐蕾、唐草合绣之制,仅以脊端附圆径二寸之御纹一个而已。其皇族大礼服,徽章用菊饰,章用日,他亦如诸官。惟海、陆军军官尊卑之等,职务之别,或以色,或以式,各不相同云。

凡大礼服必佩剑,剑约长三尺,敕任官之剑柄用金,剑之头环为卵形,表里二个桐蕾密锓,剑之覆轮缘为云头,剑之鸟头为凤,剑之锷为卵形,一个桐蕾密锓,剑之鞘用黑革,剑之鞘口为云头,带剑之鞘舌为叶形,剑之铛为桐蕾密锓,剑之带以金线装,剑之运转环以金,剑之钩带以金线装,带之扣以金。奏任、判任官制多从同,惟所锓桐蕾较疏。奏任官之带以银线装,判任官之柄用银,带用黑革而已。

黜 陟

官人之法尽由荐举,考海、陆军武官多出于兵学校,学生既卒业,试而得选,有叙佐、尉官者,盖兼用考试之法。其他学校虽选择其尤,给以理学、法学士之名,夸为得第,于官人无与也。自封建废而世禄亦废。维新之始,诏征各藩贡士于京,多邀显擢,今当路诸公皆维新功臣,非旧京华族即巨藩要人。今之参议等官多通西语,盖幕府末造各藩争选英俊,厚给资装,俾受业于泰西,归,值维新崇尚西法,遂各据要津云。若奏任诸官,则由各省卿长举其所知上之太政官,太政官擢而用之。明治元年八月,镇将府布告日:苞苴私谒,宦途积弊,缘是而推举登用,实损国体而惑人心。今政体一新,严禁此弊,物虽薄微,与、受同罪。二年又布告日:选举为当今之要务,出处为终身之大节。若怀挟私意,徇亲忘疏,贤何以升?不肖何以退?汝百官有司宜考贤否之实迹,去爱憎之私意,同心协力以扶植皇基。四年三月又诏日:滥举人才,实乖政体。自今诸官省并地方官,凡选举判任官,须以其人之行状才识详呈于管辖官,然后登用。七年又诏:院、省使及地方官,凡擢用奏任官,须将其人之性行、履历、事业详细记于别纸,申之太政官,察核而后用焉。

自维新之初,务以网罗贤才、收拾人心为务,一切崇尚宽大,并无课吏考官之法,多滥赏而薄罚,骤升而慎降。明治九年,始定官吏惩戒例。其法除私罪外,凡官吏有误事渎职者,本属长官得行惩戒之法。惩戒之法三:一日谴责,长官指斥其事,给予谴责书。二日罚俸,少则半月,多则三月,凡罚俸之法每月限领月俸之半,以其余数送还大藏省。三日免职。以惩戒免职,长官具状奏请免夺位记,但必由长官谕令本人自请免职,方免追夺。凡惩戒之权,诸省长官于所属奏、判任官,太政大臣于府、县奏任官,府、县并警视厅长官于所属判任官,司法卿于四等之下之判事,均得专行。惟府、县之兼判事者,于所属判任官须与其他府、县奏任官协议,然后得行。又府县长官,警视长官,于所属判任得专行谴责,其罚俸、免职者速申之内务卿,兼判事者速申之司法卿,然后得行。凡官吏有心故造入于私罪者,若仍系公务失误,本属长官得因司法官移会专行其处分。凡官吏犯罪,除律例载明专条外,别无官吏处分之法。

惟官吏不许营商,凡买之于人、卖之于人、或买人物产加以制造以营利者,一概禁止。惟开掘矿山及购买田地,或贷其田地家产于人以收屋租地价,或贷金银于人以收利息,或举其田地所生物产加以制造以营利者,在所不禁。若其家族欲为商贾者,宜分籍别居,然后就业。

又明治八年定例:凡官地、官林及公用物品以投票法斥卖者,其管辖厅所属官员不许投取。又明治十二年太政官布告:凡为官吏,不许聚会公众、以政治学术讲谈演说以煽惑人心,违者均治罪。此数者为官规,其他概同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