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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志》卷二十二兵志二陆 军清 · 黄遵宪

日本上古文官日臣,武官日连。有物部连者,世为宿祢,掌环列之尹,兼司刑官。后兵与刑分,有大伴连,统率元戎,警卫宫城。然此皆世官,未有官制。逮孝德朝,仿唐制设兵部省,始有专官。其在内禁近之兵,则有近卫府以领羽林军。古名为革叉负部,谓负盛箭室以卫宫门也。后设左、右近卫府等官。在外屯戍之兵,则于筑紫设太宰府,筑紫边西海,故设镇以备新罗、百济、任那诸国。自古有此官,暨唐时使臣往来皆由此。及源氏秉政,有蒙古之患,复于此设九州探题,命北条氏世掌之。于陆奥设镇守府。置镇守将军,日本东北古为虾夷地,叛服a.x常,时时寇边,辄命将征之。养老、神龟之间,设征夷将军,持节大将军,并临时封拜,未授官,惟镇守军则有府治焉。自王纲不振,兵权归于武门,源赖朝起东北,拜征夷大将军。足利尊氏继起,遂以将军世其家,将军威福过于人主,国家失其兵权者七百余载。顷王室维新,德川返政,即于明治元年戊辰二月,建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废之,更建军务官,二年七月又废军务官,设兵部省,皆兼辖海军。四年二月别设海军省,始改兵部省为陆军省,又于东京置近卫局。辛未二月置亲兵,壬申三月改为近卫局。于各营设镇台。辛未四月始置镇台于东山、西海二道,癸酉正月定为六管镇台。比年以来益增兵,设官规制益广,而所有各官廨、各军营,初皆统辖于陆军省,于是陆军卿之权又偏重。后于明治十一年十二月置参谋本部。十二年一月又设监军本部,分辖六军管。监军本部,时司检阅,战时充团长,有事乃设,现无官署。定为今制。

官职凡分为二途,一日文官,犹兵部;一曰武官,犹将军、提督等官。

陆军文官官等表

勒 任

奏 任

判 任

-

1

=

-

}

裁 判 所

陆军武官官等表

勒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将 官

大将

中将

少将

奏 任

四等

五等

六等

上长官又佐官

参谋大佐

参谋中佐

参谋少佐

宪兵大佐

宪兵中佐

宪兵少佐

步兵大佐

步兵中佐

步兵少佐

骑兵大佐

骑兵中佐

骑兵少佐

炮兵大佐

炮兵中佐

炮兵少佐

工兵大佐

工兵中佐

工兵少佐

辎重兵大佐

辎重兵中佐

辎重兵少佐

奏 任

七等

八等

九等

士官又尉官

参谋大尉一等

参谋中尉

宪兵大尉

宪兵中尉

宪兵少尉

步兵大尉一等

步兵中尉一等

步兵少尉

骑兵大尉一等

骑兵中尉一等

骑兵少尉

炮兵大尉一等

炮兵中尉一等

炮兵少尉

工兵大尉一等

工兵中尉一等

工兵少尉

辎重兵大尉一等

辎重兵中尉一等

辎重兵少尉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准士官

下 士

宪兵曹长一等

宪兵军曹一等

宪兵伍长一等

步兵曹长一等

步兵军曹一等

步兵伍长一等

骑兵曹长一等

骑兵军曹一等

骑兵伍长一等

炮兵上等监护

炮兵曹长一等

炮兵监护一等

炮兵监查一等

炮兵监守一等

一等火工教头

火工长

炮兵军曹一等

二等火工教头

火工下长

鞍工长

铳工长

木工长

锻工长

铸工长

炮兵伍长一等

鞍工下长

铳工下长

木工下长

锻工下长

铸工下长

铸工下长

工兵上等监护

工兵曹长一等

工兵监护一等

工兵军曹一等

工兵伍长等

辎重兵曹长一等

辎重兵军曹一等

辎重兵伍长一等

三等

会计监督长

会计部上长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会计监督

一等副监督

二等副监督

会计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监督补一等

军吏一等

军吏副一等

军吏补

会计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书记一等

二等书记一等

三等书记一等

监狱一等

三等

军医本部长

军医部上长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军医监

一等军医正

二等军医正

药剂监

一等药剂正

二等药剂正

军医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军医一等

医军副一等

军医补

剂官等

剂官副一等

剂官补

军医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看病人一、二等

二等看病人一、二等

三等看病人一、二等

六等

马医部上长官

马医监

马医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马医一、二等

马医副一、二等

马医补

马医部下士

一等马医生一、二等

一等马瞑毕一一等

=等马瞑毕一一等

军乐部准士官

十等

乐长

军乐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乐次长

乐师一一等

乐丰一一等

凡歹一、二、三等者日将官,敕任,进退黜陟太政官主之。列四、五、六等日上长官,又称佐官。列七、八、九等日士官,又称尉官,为奏任,进退黜陟陆军卿奏而行之。十等以下为判任,进退黜陟陆军卿专行之。凡武官各分其职事:参谋科在考察地图,穷究韬略,凡有征伐,临机计划,皆听其指挥。要塞科在屯戍险要,凡内国城堡,濒海炮台,皆饬其固守。宪兵科在维持风纪,纠察非违,务使军人各守军律。步兵科以统步兵,骑兵科以统骑兵,炮兵科以统炮兵,工兵科以统工兵,辎重兵科以统辎重兵,会计部又分四课,日会计课,掌计算出入;日粮食课,掌支给粮食刍秣,及囚狱徒刑场事务;日被服课,掌支给被服营具;日病院课,掌病院会计事务。军医部分二科,日医官,日剂官,医以视病,剂以配药,凡军士疾病伤痍皆命之调治。马医监在分配军马,保护兽病。凡陆军官身在行间有所统属者日队,附其他日队外。在定额官员中,奉职或别任公务,与临时差使者日在职,其额外者日待命,列将校班次,一时无事者日待命。在额外无职事者日非职。驻居各府县以备有事调遣者,日后备军人员,统称之军人。其在陆军省之文官及外吏,统称之日军属。凡士官出身,必于士官学校中既经卒业得有文凭者,或下士以下有出群材能、非常劳绩,亦许拔擢。下士以下则以教导团既经卒业者,或于寻常兵士中有材能者亦可选用。所有迁转,必考其材能,察其勤惰,仍视服役之久暂,循资以升,不得越级。凡武官月俸,将官分三等,金四百圆至二百五十圆。佐官亦分三等,一百九十六圆至九十六圆。尉官亦分三等,五十八圆至二十四圆。准士官以下分四等,二十五圆至二圆八十钱。其属近卫官与属镇台者稍有差异,步、骑、炮、/兵各科亦稍不同,炮兵较多,步兵较少。若战时则按其额俸增加五分之一,其有事归乡者仍得本额三分之一,名日非职俸。既经解职仍在服官之地者,仍得三分之二,名日待命俸。此外别有赏恤,一为服役满年,指在职二十五年以上者得之。一为罢役后恩赏,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五年以外者许得之,其额视服役之长短。一为罢役俸。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一年以外、未满十五年者许得之。至伤痍疾病亦有恤金,给之终身。所给之额视受伤轻重及其官职何等、服役几年,以分差等。其没于王事者,其寡妇孤儿各有恤金。给额视其夫与父之阶与死亡事由,以分差等。凡武官赏功,有以竹帛书功者,日褒赏,别制精纸,记其勤劳以赐之。有以章服锡庸者,日勋章,凡分八等,视其功绩之大小、官位之高下,以为差别,其得金银标章者,终身别给以年俸。多者八百四十圆,少者二十四圆。有以金帛酬劳者,日赏金,俸给之外别赐金额。有日从军记章,则不问功绩之有无,曾经身在战场悉给与之。凡武官有罪,新设军律,其主刑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重禁锢,轻禁锢,其附加刑日剥夺公权,剥官停止公权,禁治产,监视,没收。皆于陆军裁判所纠问其罪,按律科断,不同于寻常官吏处分之法。详下军律条中。考此军律,军人、军属一同科断,轻禁锢者若系将校,多附加剥官,军人军属现在总员表据十三六月调查之数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阶级

种类

人员

在职

17

25

3

非职

8

3

队夕

142

26

步兵

71

17

骑兵

l

244

炮兵

6

2

工兵

2

l

非职

22

1

队外

612

74

步兵

1235

190

骑兵

32

6

炮兵

160

46

工兵

54

5

轴重兵

39

2442

22

非职

182

38

海外留学

10

2

后备军人员

112

22

电信队附

5

5

队外

20

22

17

队附

2

1

队外

766

55

步兵

393l

505

骑兵

74

2

炮兵

414

100

工兵

248

91

轴重兵

94

42

军乐

43

8

豫备军人员

l

l

后备军人员

20

20

电信队附

19

19

队 外

447

35

步兵

26732

骑兵

405

12

炮兵

1094

171

工兵

867

31102

9

轴重兵

482

243

军乐

45

24

电信队建筑

30

30

豫备军

24173

9660

后备军

6703

30875

925

队外

17

队附

47

64

17

海夕

[、留学生

34

34

34

士官幼年教导团诸科炮厂诸

工军马局蹄铁参谋本部电信

生徒

1281

1281

624

奏任

10

13

准奏任

3

l

判任

446

5

准判任

84

530

60

等外

110

36

准等外

36

146

2l

17

17

13

役使

919

919

39

息员七万三千三百二十三名

陆军省

陆军省,凡进退兵官,支给军需,整饬军律,申警守备,讨论武学,则掌焉。卿一人,以将官任之。统理省务,凡所管事务利害得失,许陈明于大政大臣,许于元老院会议时辩论。凡武官士官以上,文官奏任以上,进退黜陟皆具状上申,判任以下得专行之。省中事务凡设立规制,卿以其意见奏请,报可而后行。一日改革征兵令中条款;二曰改革军律中条款;三曰布达诸军士号令;四曰诸局、诸官廨或设立,或废,或合并;五曰制定诸局、诸官廨之条规;六曰命将校司某职课;七日用会计监督长、军医总监及敕任以上文官司某职课;八日军人、军属有赏典及特放宽省之事;九曰判决士官闭门以上之罪;十日处决下士以下之犯军律死罪者;十一日派遣部下官员生徒往于外国;十二曰佣外国人;十三曰凡创设新制,变更旧规。此皆奏请然后施行,其他则专决。小事则径决。大辅,亚卿之职掌,少辅又亚于大辅。皆以将官任之。各局、各课咸率其属而从事焉。省内分局,局内又分课,在卿官房有房长一人,参谋大佐任之。副房长一人,参谋中佐任之。传令使五人,课寮数人,其总务局分八课,日庶务课,日征兵课,日军法课,日武学课,日勋章课,日记室课,日报告课,日翻译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多以中、少佐任之。局长一人,将官之任大、少辅者任之。副长一人,以参谋大佐任之。次长一人,以参谋中佐任之。传令使一人,以中、少尉任之。分司其事。人员局分二课,日步兵课,日骑兵{果。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步兵、骑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步兵或骑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步兵或骑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炮兵局分二课,日人员课,日材料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炮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炮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炮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工兵局分二课,日人员课,日材料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工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会计局分四课,日庶务课,日计算课,日粮食课,日被服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一等或二等副监督任之。局长一人,监督长任之。副长一人,监督任之。次长三人,一等副监督任之。分司其事。

卿官房之房长,参卿之谋议,课寮任卿之书记,传令使任卿之传宣。总务局长位权亚于卿,卿有事则代理其务,日巡各局,检查各局长之贤否,诸员之勤惰,行事之迟速,文书之当否。人员、炮兵、工兵及会计局长虽直隶于卿,而于日行常务亦受辖于总务局长。每日总务局长至于卿官房与卿议要务,而后集人员、炮兵、工兵、会计各局长及房长于官房,共议分派收受文书,布告条令,及支给财物,缴纳器用各事,于各局施行之。各局长受其事,分命之课长,课长奉行之,有所可否则商之局长,课寮所司在搜集案卷,检校文书,誊录稿本。各局各课虽区分其事,然遇诸务丛杂时,卿得令甲局人员兼任乙局,亦可调他局人员互相援助。诸官员例以午前九时到省,午后四时退省,每夜以课寮一人值宿,诸员退省时必扃文书、严管钥,寻常人不许人省,虽官于陆军,必奉使令乃得至局,否则严禁局员将文书钞与外人,密事告之友朋者,严禁处罚。凡文书汇于卿官房,课寮收受文书,以朱墨记其日期、事由,分致之各局。每七日汇收于记室,其待卿处办者呈之房长,房长呈之卿。其秘密事房长记之于秘密日记,若未能速决者记于别册,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各局长编稽缓录,聚未决文书,注明其故。凡应发书牍,经课长、局长拟稿,呈之总务局长及卿,经钤印乃得施行。已施行,每七日亦汇收其稿于记室。上奏之本,房长记之于密事日记。凡记室分为新、旧二库,其十年以前者藏之旧库,十年以内者藏之新库。凡未决文书,各局长写其目,致之记室课,记室每月照目促局长送交。有借览记室文书,必书借券,限三日缴还,不得逾七日。其旧库文书限八日缴还。凡创办新政,更改旧章,由太政官交议者,卿集各局长、各课长使献替可否,并询及其他将校,商议已决,局长作草案呈之卿,卿许可,乃告总务局长,若无异议即施行,若谓未可,再商之卿。其过误皆责之总务局长。所有陆军诸官廨长官直隶于陆军卿者,日近卫都督、户山学校长、士官学校长、教导团长、军医本部裁判长、炮兵各方面提理、炮兵工厂提理、工兵各方面提理、军马局长、马医监。

陆军省各局课寮书记定员表

---

课 寮

书 记

庶务课

3

4

5

6

18

征兵课

2

3

4

5

14

武学课

1

2

2

2

7

军法课

1

2

2

2

7

勋章课

1

1

2

3

7

记室课

2

3

4

5

14

报告课

1

2

3

3

9

翻译课

无定员

步兵课

3

4

8

17

骑步课

2

3

2

3

10

人员课

l

2

2

1

6

,、

材料课

1

2

3

l

7

人员课

1

2

2

2

7

材料课

2

2

2

2

8

--

庶务课

4

5

21

30

计算课

5

13

38

56

粮食课

2

4

13

19

被服课

3

9

28

40

参谋本部

参谋本部,置参谋本部长,以陆军省中参谋长任之。统辖陆军参谋科将校,凡边防征讨之事是其专责,有关于军令,皆由参谋长筹策奏闻,已经御定,乃下陆军卿行之。有军事时,别置监军本部,或特命司令长官。其军令经朝廷裁定,下之于监军中将及司令长官,仍令与参谋长互通谋略。所有陆军省、近卫局、六管镇台,皆有参谋将校与焉。参谋本部置总务课,又置管东、管西二局,管东统东部以东,管西统中部、西部以西。所分诸课,在考究地理,一日测量,均用飞鸟图法,察其经纬线若干度、若干分。一日检察,视其地之险夷高下,如何安营垒,如何便运输,均分派属员司其事。在编辑兵书,一日编纂,汇聚日本及汉人之古今兵事,考其何以胜,何以败。一日翻译,将欧美各国现行之兵器、兵制译而图之,验其若者精,若者良,旁及地方之治体,各国之政要。在制造图版,一图地理,将各国旧行之图及新测之图,举凡都会要区,沿海港汉,均图而刻之。一图器物,将本军应用之器,常备之物,以及堡垒之营筑,炮枪之铸造,均图而刻之。亦有用镜写真法影而像之者。自明治七年二月设立参谋局以来,十一年十二月改称参谋本部。规模日益拓大,每年刊刻图籍至三四十种,印刷至五六万部。军用电信队隶于参谋本部,有事之日,分派之师旅团各部,提理一人,以中、少佐任之,总理其事。

近卫局

近卫都督以将官一人任之。统御近卫诸兵队,幕中置参谋部,以赞划兵机,佐理军政。又置副官,传令使,文库、武库官,以司兵书、兵器之出纳。又置会计部,分被服、计算、粮食三课,以督其务。凡有征调,都督申之陆军卿、参谋本部长,奏请朝旨,乃下都督行之。其他官位进退,经费支给,皆受陆军卿命。近卫兵选择各镇台兵之身材强壮、品行方正、能晓畅技艺、服役满六个月者充之,分为步兵二联队,骑兵一大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队,军乐兵一队,专以护卫京城,非有特旨不应征发。守卫队分为二,宫庙府库日仪仗守卫,园庭馆厩日通常守卫。守卫专以步兵依次更替,以步兵大队一人为司令,如遇行幸,车驾以骑兵从,徒御则以步兵从。凡改革守卫法,陆军卿、参谋本部长下都督议,议上奏请朝裁。京师戒严,所有守卫方略由参谋本部长规划进奏,请旨行之,若变起不意,由都督临机筹划,事定后具申之陆军卿、参谋本部长。凡元正之朝会,天长节之拜贺,及国有庆典,若国皇登极,皇后、皇太子册立之类。国有大丧,近卫兵均备仪仗。若外国君主皇族特来朝会,其警备道路,护守客馆,亦命近卫兵司其事。每年定期检阅,必车驾亲临,监军部及都督率诸队兵以供御览,事毕分别赏罚。若遇近卫兵屯驻各军营内,可与各镇台兵会行大练兵式及阅兵式,有事亦与镇台兵会合。

近卫兵额表

兵种

队数

每一队人员

总员

步兵

二联队即四大队

672

2680

骑兵

一大队

150

150

炮兵

一大队即二小队

130

260

工兵

一中队

150

150

辎重兵

一小队

80

80

合计

3320

六管镇台

分全国地为七军管,与三府三十六县相峙,以保安管内。北海道为第七军管,现隶于开拓使,尚未设立,故只称六军管。其区分之法:第一军管为东京镇台,第二军管为仙台镇台,第三军管为名古屋镇台,第四军管为大坂镇台,第五军管为广岛镇台,第六军管为熊本镇台。军管之下分十四师管。军管足以兴一军,师管足以兴一师,故名。师管之下分四十一营所,并师管为五十五所。分管之地详于表内,凡军管镇台所在即为师管之一,故共五十五所。各划区域,分镇其地,尚有要地须分营驻札,俟兵额增加再行配置。凡屯营转徙,皆受陆军卿节制,若有缓急,牒知地方府知事、县令,选便宜之地权移于此,即告之陆军卿。其统辖之法:每二军管兵隶一监军部,第一、第二隶东部,第三、第四隶中部,第五、第六隶西部,此三部之参谋部,及本镇台之参谋部,与参谋本部之管东、管西二局相通,为全国陆军经纬。每一镇台置司令长官少将一员,以统督管内诸政,隶于监军中将,有事之日奉敕指挥军队,其监军充师团长,司令官即充为旅团长,以当一面。平时监军中将检阅兵队,每年定期监军中将交换其部,巡回检阅。司令官悉遵其令,呈尉官以下拔擢名簿于监军,听其黜陟。每年岁末,司令官会陆军卿、参谋本部长、近卫都督及各局长,于省堂撰定将校进级表,以便次年奉行。自镇台司令官以下,师管隶于军管,分营隶于师管,军令下行,公文上呈,必依其序。其官员之职制,司令长官平时于军人黜陟、经费经划之事,皆受陆军卿指挥。除军令外,以申请陆军卿为常。管下诸兵军伍队列之分合,因时宜有所变更,由监军部上陈于陆军省。凡军中士气之强弱,兵法之生熟,军政之利害,军纪之张弛,兵士之疾病若何,关涉地方民情若何,无队将校之服职若何,营所诸队司令官报之镇台司令长官,司令长官例以三个月经监军部报告其况于陆军省。凡管下屯营、病院、囚狱、暨庖厨腐舍,司令长官时时巡视。凡需用物品,由镇台监督照成规支取,修缮诸工,问工兵方面支给,军器问炮兵方面,仍牒陆军省,受卿之指挥。其兵士之分业,日参谋部,日要塞部,日宪兵部,各军管宪兵刻未设立,将来直隶于陆军省,但宪兵屯驻于军管内者,有要事当报之司令官。日步兵,日骑兵,日炮兵,日工兵,日辎重兵。其战守之事在御外侮,靖内患,有事时受命于监军本部。管内警报关涉外国者,非奉朝旨宣战不得动兵,惟事出危迫,速为战备,一面驰报。管内有盗贼窃发,府县已上报,仍听监军部、陆军省、参谋本部指挥。若事机已发,府知事、县令求援,可应其请。其草贼有祸患不测者,司令长官商之府知事、县令,遣人侦探,急陈其形势,密致监军部及陆军省、参谋本部。管内有劫贼,地方警察部求援,可应其请。其卫送之事,凡因朝仪、祭典、宴会、宾礼,派兵警卫,或以兵护送要囚,输送弹药,各衙门有所申请,由司令长官遣派。其纪律之事,管下诸兵出入有程,饮食有程,起居有程,日就操练,除操练场外不许侵扰他地。如欲实发弹丸演习旷野,由镇台选定一地,与所辖府县商议,经监军部告陆军省,受其指挥。凡军队中有逃亡者,使其队伍长或同队兵士踪迹,捕拿不得,则具报镇台,移牒其本管府县严加搜捕,每月报之陆军省。凡军人、军属犯罪,随时开军法会议,在东京者无论轻重,致之陆军裁判所严密审理。

六管镇台表

营所

常备诸兵

常备合汁

--

小田原

静冈

甲府

步第一联

骑第一大队

炮第一大队

炮第二大队

海岸炮品川一

步联队5760人

骑一大队240人

炮二大队480人

--

木更津

水 户

宇都宫

步第二联

工第一大队

横滨一队

工一大队240人

辎重一小队60人

新发田

高田

新渴

步第三联

辎重第4,队

新渴一队

海岸炮三队240人

平时7020人

战时l0200人

白 川

水怿

若松

步第四联

炮第三大队

步二联队3840人

炮一大队240人

工一中队120人

盛冈

秋 田

山 形

步第五联

工第二中队

辎重第4,队

海岸炮函馆一

辎重一小队60人

海岸炮一队80人

平时4340人

战时6410人

营所

常备诸兵

常备合计

丰桥

岐 阜

松本

步第六联

炮第四大队

步二联队3840人

炮一大队240人

工一中队120人

七 尾

福井

敦 贺

步第七联

工第三中队

辎重第三小队

辎重d'队60人

平时4260人

战时6310人

兵 库

和歌山

京都

步第八联

步三联队5760人

炮二大队480人

步第九联

炮第五大队

炮第六大队

工第四大队

海岸炮

川口一队

工一大队240

辎重/l队60人

鸟取

冈 山

丰 冈

步第十联

辎重第四小队

兵库一队

海岸炮二队160人

平时6700人

战时9800人

广

--

广

松江

滨 田

山 口

步第十一

联队

炮第七大队

海岸炮

步二联队2840人

炮一大队240人

工一中队120人

德 岛

须寄浦

字和岛

步第十二

联队

工第五中队

辎重第五小队

下关一队

辎重一小队60人

海岸炮一队80人

平时4340人

战时6410人

饫肥

麂 岛

琉球

步第十三

联队

炮第八大队

炮第九大队

海岸炮

步二联队3840人

炮二大队480人

工一大队240人

福 冈

长崎

对 马

步第十四

联队

工第六大队

辎重第六小队

鹿儿岛一队

长崎一队

辎重一小队60人

海岸炮二队160人

平时4780人

战时6920人

营所

常备诸兵

常备合计

平 时

战 时

步兵十四联队即四十

每队640人

每队960人

二大队

镇台6

骑兵一大队

每队l20人

每队l50人

师管 l4

炮兵九大队

工兵三大队

每队l20人

每大队240人

山 160人

炮兵每队

野 130人

每大队300人

营所4l

工兵三小队

每小队120人

每小队150人

辎重兵六小队

每队60人

每队80人

海岸炮兵九队

每队80人

每队l00人

共31440人

共46050人

近卫各镇台诸队人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所管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步兵二联队

四大队

8

106

332

2602

3048

5l

骑兵一中队

8

17

145

4

174

1

炮兵一大队

1

17

46

226

4

294

33

工兵一中队

7

32

149

188

12

9

138

427

3122

8

3704

5

所管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步兵三联队

九大队

14

234

756

3742

1706

6452

329

骑兵一大队

l

16

36

15l

180

5

317

26

野山炮兵一

大队

1

l

17

15

46

36

223

144

104

94

4

3

305

293

36

工兵一中队

13

64

158

88

323

30

辎重兵一中

9

29

137

内输卒6l

44

219

67

17

304

967

4465

2144

12

7909

170

¨

步兵二联队

四大队

7

105

343

172

879

3045

47

山炮兵一大

9

17

75

45

2

148

45

函馆炮队

5

17

44

25

9l

9

辎重兵一小

5

12

64

内输卒63

2

103

103

7

124

389

1894

969

4

3387

llO

所管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4

508

2393

1038

413

350

山炮兵一中

10

18

72

52

2

154

56

辎重兵一小

6

ll

20

2

39

39

1

8

181

537

lll0

4

4305

255

步兵三联队

九大队

15

245

758

3574

1649

6242

3

野山炮兵一

大队

l

15

15

49

36

134

141

100

97

3

2

302

291

35

工兵一大队

l

13

61

135

96

l

307

18

辎重兵一小

6

15

105

内输卒6:

17

2

145

63

17

294

919

4089

1959

8

7286

113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7

52

2396

1313

4395

280

广

山炮兵一中

10

18

73

50

l

152

60

辎重兵一小

6

ll

15

2

34

34

8

183

540

2469

1378

3

4581

186

所管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9

16l

506

2354

1372

4401

202

野山炮兵一

大队

l

15

16

47

37

147

139

95

102

3

2

308

296

40

工兵一大队

l

13

62

153

87

1

317

24

辎重兵一小

7

16

40

20

2

85

6

ll

23

668

2833

1675

8

5407

132

合 计

1436

4447

3337

9235

47

36579

525

筅兵欧洲兵士往往结党横行,恃力扰害,或于道上使醉滋事,地方警部欲拘引,则又聚党与斗殴,莫敢谁何。各国因别设一部,名日宪兵,取兵士中之品端性良者充其选,意以弹压兵士,其职掌介兵士、警部之间。日本兵士近年亦往往与巡查争斗,竟有聚众数十意若开战者,论者因谓宪兵之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始设宪兵一部于东京,其他府县犹未设立。

宪兵居陆军之一部,专以巡查军人非违,兼任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又分隶司法、内务、陆军三省。关系军纪属陆军省,关系行政属内务省,关系司法属司法省。又兼受警视总监、府知事、东京有警视总监,与府知事无与。县令及上等裁判、地方裁判所检事之指挥。分常务为二,平时巡逻视察日巡察,有时特遣侦探日检察。宪兵巡视之时,遇军人醉酒酗暴于市,或凭武力凌侮人,得逮捕之。指在军营外犯法者,若在营内,该管官之责。又见有人受军人损害者,可将人证告发。海陆军之队伍潜匿于市伍者,可请海陆军官廨之命逮捕之。如遭数军人暴动不能悉捕,则捕其造意或倡首一人。遇有警部乞援,即与之协力。遇巡查捕军人非违者,请而受之。见常人犯违式诖违罪者,拘之,交于巡查。见现行犯罪者,不论军人常人,得逮捕之。捕现行犯罪之常人,即送之警察署,或致之巡查。惟非有特命,不得蓦人人家逮捕常人,拘引货物,不得妄用兵器,遇拒捕,非兵力不可者不在此例。不得入外国公馆。如地方有贼徒窃发,宪兵侦知其事,速报之上官。遇有水溺火灾及变死人,又有老弱妇女急病者,疯癫者,罹危害者,宪兵应扶助之。宪兵选拔于近卫镇台常备、豫备、后备各军,取其年自二十二至三十、身长五尺以上、能读书作字、品行端方者,五人为伍,有伍长一人,选拔他兵科服役六月以上者,后选宪兵服役六月以上者。二伍有军曹一人,选宪兵伍长服役六月以上者。十伍有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为一分队,一分队有大尉一人,分队六为一队,一队有中佐一人掌其司令。现在编一队,内有中佐一人任队长,大尉副官一人,大尉六人任分队长,中尉、少尉共二十四人,准士官下副官一人,曹长六人,军曹百二十人,伍长二百四十人,兵卒千二百人,会计军吏一人,军吏补及副一人,军医若干人,军曹、伍长兼任书记二人,会计或二等或三等书记六人,其自曹长以上皆选之宪兵本部,队长即为本部长,统率部下宪兵,监视其勤惰,遇有非常之事,速报之内务、陆军、司法各卿及警视总监。每月收各队长报告检核之,关系行政、司法,分呈之内务、司法二卿及检事,亦呈之陆军卿。其系于海军者专呈之海军卿。分东京府下为六管区,每各管区设若干屯,分遣二伍以上兵屯驻,队长以时巡视各管区各屯所,副官辅助队长,分队长,各司其部下之事,亦以时巡视各分屯,分队长据各屯报告,每七日呈之队长。中尉、少尉分任各管区事,司各屯报告。兵卒巡察,每日记之手簿,以供报告。若遇有外患、内变时,其服役法别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