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二十五· 脱脱,阿鲁图
步日躔
周天分:三百八十六萬八千六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二千七百一十五、秒二,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
歲差:一百二十五、秒二。
乘法:三十二。
除法:四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
常氣 | 中積 | 昇降分 | 盈縮分 | 損益率 | 朏朒積 |
冬至 | 空 | 昇七千三百四十七 | 盈空 | 益五百八十二 | 朒空 |
小寒 | 一十五二千三百十四 六 | 昇六千廿一 | 盈七千三百四十七 | 益四百七十七 | 朒五百八十二 |
大寒 | 三十四千六百廿八 一十二 | 昇四千六百九十六 | 盈一萬三千五百六十八 | 益三百七十二 | 朒一千五十九 |
立春 | 四十五六千九百四十二 十八 | 昇三千三百九十六 | 盈一萬八千六十四 | 益二百六十九 | 朒一千四百三十一 |
雨水 | 六十九千二百五十六 二十四 | 昇二千七十 | 盈二萬一千四百六十 | 益一百六十四 | 肭一千七百 |
驚蟄 | 七十六九百八十三 三十 | 昇七百七十五 | 盈二萬三千五百三十 | 益六十 | 朒一千八百六十四 |
春分 | 九十一三千二百九十五 空 | 降七百五十七 | 盈二萬四千二百八十七 | 損六十 | 朒一千九百廿四 |
清明 | 一百六五千六百九 六 | 降二千七十 | 盈二萬三千五百三十 | 損一百六十四 | 朒一千八百六十四 |
穀雨 | 一百廿一七千九百廿三 一十二 | 降三千三百九十六 | 盈二萬一千四百六十 | 損二百六十九 | 朒一千七 |
立夏 | 二百三十六一萬一百廿七 十八 | 降四千六百九十六 | 盈一萬八千六十四 | 損三百七十二 | 朒一千四百三十一 |
小滿 | 一百五十二一千九百六十二 廿四 | 降六千廿一 | 盈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七 | 損四百七十七 | 朒一千五十九 |
芒種 | 一百六十七四千三百七十五 三十 | 降七千三百四十七 | 盈七千三百四十七 | 損五百八十二 | 朒五百八十二 |
夏至 | 一百八十二六千五百九十 空 | 降七千三百四十七 | 縮空 | 益五百八十二 | 朏空 |
小暑 | 一百九十七八千九百四 六 | 降六千廿一 | 縮七千三百四十七 | 益四百七十七 | 朏五百八十二 |
大暑 | 二百一十三六百廿八 一十二 | 降四千六百九十六 | 縮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八 | 益三百七十二 | 朏一千五十九 |
立秋 | 二百廿八二千九百四十二 十八 | 降三千三百九十六 | 縮一萬八千六十四 | 益二百六十九 | 朏一千四百三十一 |
處暑 | 二百四十三五千一百五十四 廿四 | 降二千七十 | 縮二萬一千四百六十 | 益一百六十四 | 朏一千七百 |
白露 | 二百五十八七千五百七十 三十 | 降七百五十七 | 縮二萬三千五百三十 | 益六十 | 朏一千八百六十四 |
秋分 | 二百七十三九千八百八十五 空 | 昇七百五十七 | 縮二萬四千二百八十七 | 損六十 | 朏一千九百廿四 |
寒露 | 二百八十九一千六百九 六 | 昇二千七十 | 縮二萬三千五百三十 | 損一百六十四 | 朏一千八百六十四 |
霜降 | 三百四三千九百廿三 一十二 | 昇三千三百九十六 | 縮二萬一千四百六十 | 損二百六十九 | 朏一千七百 |
立冬 | 三百一十九六千二百三十七 一十八 | 昇四千六百九十六 | 縮一萬八千六十四 | 損三百七十二 | 朏一千四百三十一 |
小雪 | 三百三十四八千五百五十一 廿四 | 昇六千廿一 | 縮一萬二千三百六十八 | 損四百七十七 | 朏一千五十九 |
大雪 | 三百五十二百七十五 三十 | 昇七千三百四十七 | 縮七千三百四十七 | 損五百八十二 | 朏五百八十二 |
求每日盈縮定數:以乘法乘所入氣昇降分,如除法而一,為其氣中平率;與後氣中平率相減,為差率;半差率,加減其氣中平率,為其氣初、末汎率。至後加為初,減為末;分後減為初,加為末。又以乘法乘差率,除法而一,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汎率,為初、末定率。至後減初加末,分後加初減末。以日差累加減氣之定率,為每日昇降定率;至後減,分後加。以每日昇降定率,冬至後昇加降減,夏至後昇減降加其氣初日盈縮分,為每日盈縮定數;其分、至前一氣先後率相減,以前末汎率為其氣初汎率,以半日差,至前加之,分前減之。為其氣初日定率。餘依本術。求朏朒準此。
求經朔弦望入氣:置天正閏日及餘,如氣策及餘秒以下者,以減氣策及餘秒,為入大雪氣;已上者去之,餘以減氣策及餘秒,為入小雪氣:即得天正十一月經朔入大、小雪氣日及餘秒。求弦、望及後朔入氣,以弦策累加之,滿氣策及餘秒去之,即得。
求定氣日:冬、夏二至以常氣為定。餘即以其氣下盈縮分縮加盈減常氣約餘為定氣,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即定氣日及分。
求經朔弦望入氣朏朒定數:各以所入氣小餘乘其日損益率,如樞法而一,即得。
求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度。牛:八度。女:十二度。虛:十度。及分。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虛分二千七百一十五、秒二,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
奎:十六度。婁: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畢:十七度。觜:一度。參:十度。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度。鬼:三度。柳:十五度。星:七度。張:十八度。翼:十八度。軫:十七度。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畢、觜、參及輿鬼四宿度數與古度不同,自大衍曆依渾天儀以測定,為用紘帶天中,儀極是憑,以格黃道。
推天正冬至赤道日度:以歲差乘距所求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用減周天分,餘以樞法除之為度,不盡為餘秒。其度,命以赤道虛宿七度外起算,依宿次去之,不滿者,即得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躔所距宿度及餘秒。其餘以樞法退除為分及秒,各以一百為度。
求二十四氣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餘秒,以氣策及餘秒累加之,先以三十六乘赤道秒,以一百乘氣策秒,然後加之,即秒母皆同三千六百。滿赤道宿次去之,即各得二十四氣加時赤道日躔宿度及餘秒。
求二十四氣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各以其氣小餘減樞法,其秒亦以一百乘,然乃減之。餘加其氣加時赤道日躔宿度及餘秒,即其氣初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及餘秒。求次日累加一度,滿宿次去之,各得所求。
求赤道宿積度:置冬至加時日躔赤道宿全度,以冬至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及約分秒減之,餘為距後度及分秒;以赤道宿度累加距後度,即得各赤道宿積度及分秒。
求赤道宿積度入初末限:各置赤道宿積度及分秒,滿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一十一去之,餘四十五度六十六分以下為入初之限;已上者,用減九十一度三十一分,餘為入末限度及分秒。
求二十八宿黃道度:各置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用減一百二十五,餘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十二除為分,分滿百為度,命為黃赤道差度及分;至後分前以減、分後至前以加赤道宿積度,為其宿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其宿黃道積度,為其宿黃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
黃道宿度
斗:二十三太。牛:七半。女:十一半。虛:十、秒六十四。危:十七太。室:十七。壁:九少。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半、秒六十四。
奎:十七半。婁:十二太。胃:十四太。昴:十一。畢:十六。觜:一。參:九少。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
井:三十。鬼:二。柳:十四。星:七。張:十八太。翼:十九少。軫:十八。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度。
角:十三。亢:九半。氐:十五半。房:五。心:四。尾:十七。箕:十。
東方七宿七十四度。
求冬至加時黃道日躔宿次:以冬至加時赤道日躔宿度,用減一百二十五,餘以冬至加時赤道度及分乘之,十二除為分,分滿百為度,用減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分,即冬至加時黃道日躔宿度及分。
求二十四氣初日加時黃道日躔宿次: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黃道赤道差,以次年黃赤道差減之,餘以所氣數乘之,二十四而一,所得,以加其氣下中積及約分,又以其氣初日盈縮分盈加縮減之,用加冬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各得其氣初日加時黃道日躔所在宿度及分。若其年冬至加時赤道日躔度空,分、秒在歲差已下者,即如前宿全度,乃求黃赤道差,以次年冬至加時黃赤道差減之,餘依本術,各得所求。此術以究算理之微,亟求其當,止以盈縮分加減中積,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
求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置一百分,分以一百約其氣初日昇降分,昇加降減之,一日所行之分乘其初日約分,所得,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不滿百分為秒,以減其初日黃道加時日躔宿次,即其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
求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各因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日加一度,以一百約每日昇降為分秒,昇加降減之,以黃道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所距宿度及分。
步月離
轉周分:二十九萬一千八百三、秒五百九十四。
轉周日:二十七、餘五千八百七十三、秒五百九十四。
朔差日:一、餘一萬三百三十五、秒九千四百六。
望差:一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五千。
弦策:七、餘四千五十二、秒二千五百。
七日:初數九千四百四十一,初約分八十九;末數一千一百七十九,末約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八千二百三十二,初約分七十八;末數二千三百五十八,末約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七千五十二,初約分六十九;末數三千五百三十八,末約分二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五千八百七十三,初約分五十六。
已上秒法一萬。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
平行: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已上秒母一百。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置天正十一月經朔積分,以轉周分秒去之,不盡,以樞法除之為日,不滿為餘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若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日加時入轉。
求弦望入轉:因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望及下弦加時入轉日及餘秒。若以經朔、弦、望小餘減之,各得其日夜半入轉日及餘秒。
轉日 | 進退差 | 轉定分 | 轉積度 | 增減差 | 遲疾度 | 損益率 | 朏朒積 |
一日 | 進十二 | 一千二百五 | 空 | 增一百三十 | 遲空 | 益一千四十三 | 朒空 |
二日 | 進十九 | 一千二百十七 | 一十二度五 | 增一百廿 | 遲一度三十一 | 益九百四十六 | 朒一千四十三 |
三日 | 進二十三 | 一千二百三十六 | 廿四度廿二 | 增一百一 | 遲二度五十一 | 益八百二 | 朒一千九百八十九 |
四日 | 進廿二 | 一千二百五十八 | 三十六度五十八 | 增七十九 | 遲三度五十二 | 益六百三十 | 朒二千七百九十一 |
五日 | 進廿三 | 一千二百八十 | 四十九度一十六 | 增五十七 | 遲四度三十一 | 益四百五十 | 朒三千四百廿一 |
六日 | 進廿四 | 一千三百三 | 六十一度九十六 | 增三十三 | 遲四度八十八 | 益二百六十二 | 朒三千八百三十一 |
七日 | 進廿五 | 一千三百廿七 | 七十四度九十九 | 初增一十一 末減一 | 遲五度二十一 | 初益八十三 末損一十 | 朒四千百二十四 |
八日 | 進廿四 | 一千三百五十二 | 八十八度二十六 | 減一十五 | 遲五度三十一 | 損一百一十七 | 朒四千二百七 |
九日 | 進廿三 | 一千三百七十六 | 一百一度七十八 | 減三十九 | 遲五度十六 | 損三百七 | 朒四千九十 |
十日 | 進廿三 | 一千三百九十九 | 一百一十五度五十四 | 減六十二 | 遲四度七十七 | 損四百九十三 | 朒三千七百八十三 |
十一日 | 進廿 | 一千四百廿二 | 一百廿九度五十六 | 減八十五 | 遲四度一十五 | 損六百七十二 | 朒三千二百九十 |
十二日 | 進十八 | 一千四百四十二 | 一百四十三度七十五 | 減一百五 | 遲三度三十 | 損八百三十六 | 朒二千六百十八 |
十三日 | 進八 | 一千四百六十 | 一百五十八度一十七 | 減一百廿三 | 遲二度二十五 | 損九百七十一 | 朒一千七百八十二 |
十四日 | 退二 | 一千四百六十八 | 一百七十二度七十七 | 初減二百二 末增二十九 | 遲一度二 | 初損八百十一 末益二百廿三 | 朒八百一十一 |
十五日 | 退一十四 | 一千四百六十六 | 一百八十七度四十五 | 增一百廿九 | 疾空廿九 | 益一千廿三 | 朏三百三十二 |
十六日 | 退一十九 | 一千四百五十二 | 二百二度一十一 | 增一百一十五 | 疾一度五十八 | 益九百一十四 | 朏二千二百五十六 |
十七日 | 退廿一 | 一千四百三十三 | 二百一十六度六十三 | 增九十七 | 疾二度七十三 | 益七百六十四 | 朏二千一百七十 |
十八日 | 退廿三 | 一千四百一十三 | 二百三十度九十六 | 增七十五 | 疾三度七十 | 益三百九十一 | 朏二千九百廿四 |
十九日 | 退廿四 | 一千三百八十九 | 二百四十五度八 | 增五十一 | 疾四度四十五 | 益四百九 | 朏三千五百廿五 |
二十日 | 退廿四 | 一千三百六十五 | 二百五十八度九十七 | 增廿八 | 疾四度九十六 | 益二百廿 | 朏三千九百三十四 |
二十一日 | 退廿四 | 一千五百四十一 | 二百七十二度九十六 | 初增八 末減四 | 疾五度廿四 | 初益六十三 末減三十一 | 朏四千一百五十四 |
二十二日 | 退廿四 | 一千三百七十七 | 二百八十六度三 | 減廿 | 疾五度廿八 | 損一百五十九 | 朏四千一百八十六 |
二十三日 | 退廿四 | 一千二百九十三 | 二百九十九度二十 | 減四十四 | 疾五度八 | 損三百四十九 | 朏四千廿七 |
二十四日 | 退廿三 | 一千二百六十九 | 三百一十二度十三 | 六十七 | 疾四度六十四 | 損五百三十一 | 朏三千六百七十八 |
二十五日 | 退一十八 | 一千二百四十六 | 三百廿四度八十二 | 減九十 | 疾三度九十七 | 損七百一十 | 朏三千一百四十七 |
二十六日 | 退一十七 | 一千二百廿八 | 三百三十七度廿八 | 減一百九 | 疾三度七 | 損八百六十七 | 朏二千四百三十七 |
二十七日 | 退四 | 一千二百一十一 | 三百四十九度五十六 | 減一百廿六 | 疾一度九十六 | 初損九百九十二 | 朏一千五百七十 |
二十八日 | 退三 | 一千二百七 | 三百六十一度六十七 | 初減七十二 | 疾空七十二 | 初損五百七十八 | 朏五百七十八 |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置所入轉餘,乘其日損益率,樞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下,以初率乘之,初數而一,以損益朏朒為定數。若初數已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加朏朒,各為定數。其十四日下餘若在初數已上者,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為朏定數。
求朔望定日:各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經朔、弦、望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及餘。若定朔干名與後朔同名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月。凡注曆,觀朔小餘,如日入分已上者,進一日,朔或當定,有食應見者,其朔不進。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退一日,其望定小餘雖滿此數,若有交食虧初起在日出已前者,亦如之。有月行九道遲疾,曆有三大二小;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不過三大二小。若正朔有加交,時虧在晦、二正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置定朔、弦、望約分,副之,以乘其日昇降分,一萬約之,所得,昇加降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如前,各得其日加時日躔黃道宿次。
推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四序月離雖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滿象度及分去之,入交積度及象度並在交會術中。若在半象以下者為入初限;已上者,復減象度,餘為入末限;用減一百二十五,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滿二十四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為加。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以增損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九道宿度及分。其分就近約為少、半、太之數。
推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盈交終日去之,及減交終日及餘秒,即各平交入其月中氣日及餘秒。滿氣策及餘秒去之,餘即平交入後月節氣日及餘秒。因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滿氣策及餘秒去之,餘為平交入其氣日及餘秒,若求其氣朏朒定數,加求朔、弦、望經日術入之,各得所求也。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所入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樞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以平交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正交入氣日及餘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宿度:置正交入氣餘,副之,以乘其日昇降分,一百約之,昇加降減其副,及一百乘之,樞法而一,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二十五,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滿二十四,餘為定差。以差加黃道宿度,仍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推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當。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云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命如前,即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各視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不則因經為定。
求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小月加一,餘皆四千七百一十六、秒九千四百六,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次日夜半轉日及餘秒。
求月晨昏度:以晨分乘其日轉定分,樞法而一,為晨轉分;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乃以朔、弦、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樞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餘為前;不足,覆減,餘為後;仍前加後減加時月,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為朔後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日昏定月,為上弦後定程;以望日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為望後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為下弦後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累計每程相距日轉定分,以減定程為盈;不足,覆減為縮;以相距日均其盈縮,盈加縮減每日轉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
求每日晨昏月:因朔、弦、望晨昏月,加每日轉定度及分,盈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凡注曆,自朔日注昏,望後次日注晨。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理之精微。如求其速要,即依後術求之。
推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置歲周,以天正閏餘減之,餘以樞法除之為度,不盡,退除為分秒,即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分乘之,樞法而一為度,不盡,退除為分秒,所得,為加時度;用減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有進退者,即以平行度分加減之。即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
求次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秒六十一,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秒七十三半,滿周天度分去之,即每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定望夜半平行月:計定朔距定望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所得,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即定望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因天正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之,不則因經而定,即所求年天正定朔晨前夜半入轉及其餘;以樞法退除為約分及秒,皆一百為母。
求定望及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及分秒,以朔望相距日累加之,滿轉周日二十七及分五十五、秒四十六去之,即各得定望及次定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分秒。
求定朔望夜半定月:置定朔、望夜半入轉分,乘其日增減差,一百約之為分,分滿百為度,增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遲減疾加夜半平行月,為朔望夜半定月;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朔望夜半月離宿次。其入轉若在四七日下,如求朏朒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朔望定程:以朔定月減望定月,為朔後定程;以望定月減次朔定月,即望後定程。
求朔望轉積:計朔至望轉定分,為朔後轉積;自望至次朔,亦如之,為望後轉積。
求每日夜半月離宿次:各以其朔、望定程與轉積相減,餘為程差;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加歲轉定分,為每日行度及分;定程多,加之;定程少,減之。以每日行度及分累加朔、望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月離宿次。若求晨昏月,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轉定度及分,樞法而一,以加夜半月,即晨昏月所在度及分。若以四象為程,兼求弦日平行積餘,各依次入之。若以九終轉定分累加之,依宿次命之,亦得所求。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六十二分。
一象:九十一、三十二分。
消息法:七千八百七十三。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八刻三百五十三。
昏明刻:一百二十九半。
昏明餘數:二百六十四太。
冬至陽城晷景: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初限六十二,末限一百二十六、十二分。
夏至陽城晷景: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初限一百二十六、十二分,末限六十二。
求陽城晷景入二至後日數:各計入二至後日數,乃如半日之分五十,又以二至約分減之,即入二至後來午中日數及分。
求陽城晷景入初末限定日及分:置其日中入二至後求日數及分,以其日午中入氣盈縮分盈加縮減之,各如初限已下為在初限;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入末限定日及分。求盈縮分,置入二至後來午中日數及分,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盡,為入氣以來日數及分;加其氣數,命以冬、夏至,算外,即其日午中所入氣日及分。置所入氣日約分,如出朏朒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陽城每日中晷定數:置入二至初、末限定日及分,如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初、末限日及分減一百四十六,餘退一等,為定差;又以初、末限日及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六千六百四十五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命曰晷差;以晷差減冬至晷數,即其日陽城午中晷景定數。如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以初、末限日及分減一千二百一十七,餘再退,為定差;亦以初末限日及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二萬四千九百三十,餘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命曰晷差;以晷差加夏至晷數,即其日陽城中晷定數。若以中積求之,即得每日晷影常數。
求每日消息定數:以所入氣日及加其氣下中積,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者,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皆五因之,進二位,以消息法除之,為消息常數;副置常數,用減五百二十九半,餘乘其副,以二千三百五十除之,加於常數,為消息定數。冬至後為消,夏至後為息。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置其日消息數,十六乘之,以三百五十三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所得,在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每日黃道去極度分度。又以每日黃道去極度及分,與一象度相減,餘為赤道內、外度。若去極度少,為日在赤道內;去極度多,為日在赤道外,即各得所求。其赤道內外度,為黃、赤道相去度分。
求每日晨昏分日出入分及半晝分:以每日消息定數,春分後加一千八百五十三少,秋分後減二千九百一十二少,各為每日晨分;用減樞法,為昏分。以昏明餘數加晨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以日出分減半法,為晝分。
求每日距中度:置每日晨分,三因,進二位,以八千六百九十八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距子度;用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又倍距子度,五除,為每更差度及分。
求夜半定漏:置晨分,進一位,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為夜刻;減一百刻,餘為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
求更籌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籌差刻;五乘之,為更差刻。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籌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籌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昏明度: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宿次。
求五更中星:皆以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宿次;累加之,各得五更中星所格宿次。
求九服距差日:各於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陽城北,測冬至後與陽城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陽城南,測夏至後與陽城夏至晷景同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陽城北冬至前後者,置冬至前後日數,用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百四十六,餘退一等,為定差;以餘日自相乘而乘之,滿六千六百四十五除之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加陽城冬至晷景,為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陽城法求之,各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地在陽城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減一千二百一十七,餘再退,為定差;以餘日自相乘而乘之,滿二萬四千九百三十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以減陽城夏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數;如不及減,乃減去陽城夏至日晷景,餘即晷在表南也。若夏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陽城法求之,各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求中晷定數,先以盈縮分加減之,乃用法求之,即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定數。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二至夜刻數,相減為冬、夏至差刻。乃置陽城其日消息定數,以其處二至差刻乘之,如陽城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進一位,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處二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加夏至夜刻。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求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皆依陽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