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辞金
《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
鲁国有条法律,凡是鲁国人在其他诸侯国当了奴婢的,有人能把他们赎回鲁国来,可去国库领回用去的赎金。子贡(端木赐)从诸侯国赎回不少鲁国人,却从来不去领赎金。孔子认为,此举将影响鲁人因视受金为不廉而不再赎人。后用为仗义救人不求报之典。
《文选》卷四。任彦昇《百辟劝进今上牋》:“盖闻受金于府,通人之弘致;高蹈海隅,匹夫之小节。”唐.李瀚《蒙求》:“端木辞金,钟离委珠。”
主谓 指子贡赎人臣妾而辞取金的故事。语本《孔子家语·致思》:“鲁国之法,赎人臣妾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之于百姓,非独适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人受金,则为不廉,则何以相赎乎,自今以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例]他~,精神可嘉。△多用于品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