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
国家银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十一月由邮传部奏准设立,名义上官商合办,声称纯系商业银行性质,经理轮、路、电、邮各局存款,实际上是国家银行。总行设在北京,行内特设总管理处,由邮传部派总理、协理各一人,管理总行、分行事务。另派管理铁路人员为帮理。总行、分行派总办一人,副办一人,专理一行事务。辛亥革命以后,交通银行改隶财政部。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交通银行改定章程,于四月七日公布《交通银行则例》,规定交通银行设总行于北京,国内外各地设立分行或分号。资本总额库平银一千万两,分为十万股,除前清邮传部为辅助交通事业所附入的四万股作为固定资本外,其余由民众承购。营业期三十年;经股东总会议决和交通部的认可,得向财政部呈请展期。其营业种类为:国内外汇兑;存款、储蓄;放款;国库证券,商业妥实期票的贴现;兑换外国货币,买卖生金银;经收各种票据、保管贵重物件;其他汇业、实业银行应有的营业。此外,得受政府委托,代理国库、经付公债本息、代收税款、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等。交通银行每年于总行所在地召开股东总会一次;会员每十股有一投票权,百股以上每五十股递增一权。设总理、协理、帮理各一人。总理和协理由股东总会就有四百、三百股的股东中选出,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帮理由路政局局长兼任。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立即着手建立其金融垄断体系,次年财政部改订交通银行条例,迁总行于上海,特许为所谓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资本总额一千万元,内官股二百万元,商股八百万元。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增为二千万元,官商各半。此后交通银行成为官僚垄断金融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的业务仍为发行、存款、放款、储蓄、信托和代理国库等一般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