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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政府的辅佐机关。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始置,以局长为主官。掌理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业等事项。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裁撤,改设民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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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曹郎中

    官名。西晋南北朝与仪曹郎互称,为尚书省仪曹长官。参见“仪曹郎”。官名。北齐殿中尚书所属有仪曹,“掌吉凶礼制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 粮料院

    官署名。北宋初年,有三司粮料院,以三司大将为都粮科使。太祖开宝六年(973),改用京官充任在京都粮料使、西京粮料使。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分立诸司、马军、步军三粮料院。后马军与步军粮料院或合成分

  • 司士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吏部中大夫司士上士佐官,正二命。

  • 弹压河工千户

    官名。金置,带领甲军以弹压河工。《金史·河渠志》载:“明昌四年(公元1193年)敕都水监官提控修筑黄河堤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户一员,部甲军二百人弹压勾当”。

  • 都商税务

    见“都商税院”。

  • 小御正上士、中士

    官名。见“御正上大夫、中大夫”。

  • 抚标

    清代由巡抚直辖的绿营兵。见“绿营兵”。

  • 光禄

    1、官名。汉有光禄勋、光禄卿、光禄大夫。秦设郎中令,掌宫殿门户。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大夫掌议论。大夫又分太中大夫、光禄大夫、谏大夫。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郎中令》。东汉沿用

  • 江南清吏司郎中

    官名。简称江南司郎中。①清朝户部江南清吏司之长官。顺治元年 (1644) 设,满、汉各一人,皆正五品。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清初刑部江南清吏司长官。顺治元年 (1644)设,汉一人。雍

  • 检察署

    官署名。清末设与各级审判厅对峙的独立的检察厅,负责检察纠正同级审判中的问题,监督下级检察工作。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后改为在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检举犯罪行为,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参看“检察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