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设置,其职权略同于“乡董”,参见该条。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北魏时期的军事镇戍机构。镇的建置起于刘石、苻姚时, 其时有杏城、三堡等镇。北魏初建置渐多,太武帝时普遍设置,至孝文帝时逐渐废除,尤以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至迁都前后所废最多。军镇制度在全国推行的时
官名,汉置,为郡国属吏,掌监神庙祭祠之事。
官署名。北齐置,隶都水台。
官名。金贞祐五年(公元1217年)设,为集贤院的副长官,秩从五品。
官名。南朝梁置,协助二庙令管理太庙、小庙日常事务的官员。官名,南朝梁武帝萧衍置,为二庙令之佐官,助令掌管二庙事务。参看“二庙令”条。
使职名。唐昭宗天祐元年(904)东迁洛阳,以扈卫兵士为御营,朱全忠以其将张廷范为御营使,提举御营一行事务。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亦置,以中书侍郎黄潜善兼充,以同知枢密院事汪伯彦兼副使,旋以尚书右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宫帐灯烛等事,为御前祗应官署,属著帐郎君院。
官名。北周置,为散官。正四命。散官名。北魏有虎贲将军、虎贲司马、虎贲郎将,北周置虎贲给事以为散官,秩正四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