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举制
清末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而制定的议员选举制度。其时议员选举分为两种:一是资政院议员选举,二是各省咨议局议员选举。资政院议员定额为二百人,由下列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藩(蒙藏回)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审判官、检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例),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人;八、各省咨议局议员。议员的定额是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咨议局互选咨政院议员共一百人(各省各有具体定额)。选举类别分为钦选与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人,钦选;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互选由该省督抚复加选定,咨送资政院。议员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至于各省咨议局议员的选任,则用复选举法。咨议局议员定额,因当时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咨议局议员之权: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举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 年满二十五岁, 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者,得被选举为咨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其他还有所处地位不适于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区,复选举以府、直隶厅、直隶州为选举区。初选区,厅以同知或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复选区,府以知府,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复选监督。初选、复选均设投票、开票、管理员、监督员若干名。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复选日期。关于选举的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办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者,初选、复选均无效。除咨政院、咨议局议员选举外,还有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次第筹办。其选举办法,与咨议局议员选举略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