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室局丞
官名。北齐置。参见“暴室局”。
官名。北齐置。参见“暴室局”。
官名。清末总检察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一人,从三品,请简。职司大理院刑民案件检察事务,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并监督以下各检察厅。官名。清末设置,为总检察厅的长官。见“总检察厅”。
官名。见“司勋中大夫、下大夫”。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隶中政院,掌江南没入赀产课赋,以供内储。设于武宗至大元年(1308)。置达鲁花赤、都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下辖平江、松江、建康三处提举司。官署名。元至大元年(公元1308
州分职吏名。北魏置,掌医药事务。《魏书·显祖纪》载皇兴四年(公元470年)诏:“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医就家诊视,所须药物,任医量给之。”
元朝吏职。掌执用中书省印。设四员。吏员名。元置,属中书省,员额四人,掌执用省印。中书省设中书令时,改称监印,参见该条。
官名。辽置,见“诸行宫都部署院”。
行政院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掌理北平故宫及所属各处的建筑物、古物、图书的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综理院务。院内分设秘书、总务两处,古物、图书、文献三馆。
个人或有关政府机构向皇帝检举、弹劾官吏或贵族的罪状。
见“都监”。武官名。宋置,见“都监”。
参见“屯田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