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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局

官署名。为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内部分设的六局之一,下设四科。第一科所掌为:一、地方行政条例之颁布事项;二、呈请核准事项;三、地方官吏之指挥监督事项;四、选举事项。第二科所掌为:一、自治监督事项;二、公益事业之提倡及指挥事项; 三、自治条例之颁发事项。第三科所掌为:一、慈善团体事项;二、抚恤事项。第四科所掌为:一、户籍调查及管理;二、户籍变更之核定;三、移殖民之奖励及保护。每科设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二人,三等科员五人。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四月,北洋政府改称“民政司”,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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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状司

    吏员名。宋初置于太府寺,员额一人,掌文牒之事。元丰改制后废。

  • 集贤院知检讨官

    官名。唐置,属集贤院,以学士充任,掌修史之事。

  • 漕举

    见“漕试”。宋代科举考试方式之一,即“漕试”,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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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正五品,正军校充,奏补。掌管带马弁护兵。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军中佐官名。清末新军在军一级设置,掌稽查军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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