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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案

官署名。①宋朝刑部都官司所属机构,掌役人及在京百司吏职考核之事。②宋朝大理寺左断刑所属机构,掌通知吏部等处改降犯案命官官职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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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译署

    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 都官部

    官署名。明初刑部四属部之一。洪武六年(1373)置,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四人。十三年后改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二十三年改置十二属部,遂罢。与总部、比部,司门部共掌刑法之事。

  • 行三司

    官署名。金朝置,掌劝农催租、军需科差及盐铁酒榷等事。宣宗兴定三年(1219)七月,置于汴京东、西、南三路。京东路治归德,京南路治许州,京西路治中京实河南府。以户部侍郎分摄司事,三司使居中总领。

  • 都水少监

    都水监次官。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始置,正五品,寻改名都水少令。唐朝罢。辽朝复置,为南面朝官。金朝于都水监、都水外监各置,从五品,参掌监务,兼管漕运。元朝都水监一员,置正五品。又有行都水监,亦置少监

  • 膳部郎中

    官名。或说西魏置为尚书省膳部长官。北齐置为都官尚书所辖膳部曹长官,六品上。隋朝改置膳部侍郎、膳部郎,唐朝复称郎中,从五品上,为礼部膳部司长官。高宗、玄宗时曾随本司改名司膳大夫、司膳郎中,寻各复旧。五代

  • 殊祥总管府

    见“隆禧总管府”。

  • 内膳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膳部中大夫内膳上士佐官,员四人,正二命。

  • 县司法公署

    兼理司法机关。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的规定,凡未设地方审判厅的各县,应在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司法公署;如情况特殊不能设立者,经高等审判厅呈准司法部

  • 武厉将军

    官名。北魏置。《周书·窦炽传》: “长广王建明元年(530),(窦炽)加武厉将军。”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皆未载。

  • 济司局

    官署名。即典设局,唐高祖武德 (618—626) 中置,长官为太子斋郎,太宗贞观元年(627) 改为典设局,长官改为太子典设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