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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

官名。秦始置。西汉因之,为加官,位次中常侍,无定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御史大夫、三公、将军、九卿等亦有加者。加此号得给事宫禁中,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每日上朝谒见,分平尚书奏事,负责实际政务,为中朝要职,多以名儒国亲充任。东汉省。魏、晋或为加官,或为正官,亦无员,五品。所加或三公、将军、中书监令、博士、郎等。隶散骑省,位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南朝隶集书省,地位渐低,在通直散骑侍郎下、员外散骑侍郎上,选轻用卑,宋五品,梁四班,陈七品、六百石。常侍从皇帝左右,献纳得失,谏诤纠弹,收发传达诸奏闻文书,虽可封驳,权不甚重。亦管图书文翰、修史等事。北魏则为内朝官,常派往尚书省诸曹,参领政务,并负有监察之责。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三品上,二十三年改从六品上。北齐隶集书省,掌谏议献纳,从六品上,员六十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于门下省置给事郎,位仅次于黄门侍郎,员四人,掌省读奏案; 唐高祖武德三年(620) 改名给事中,正五品上。为门下省重职,分判本省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审议封驳诏敕章奏,有异议可直接批改驳还诏敕,无异议则封下经门下省长官审复后,交尚书省执行。百司章奏,得驳正其违失,事权甚重。当时人谓“凡制敕有不便于理者,得封奏之; 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 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中丞申理之; 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白居易集》卷四八《郑覃可给事中制》) 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东台舍人,咸亨元年(670) 复旧。又,吐蕃仿唐制置官,其掌诏令承旨之官译名亦用此名。五代、北宋初门下封驳之职渐废,至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同知给事中掌其事,未几其职改归银台司所领封驳司,给事中为寄禄官,无职事。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后,复为职事官,正四品,员四人,分治门下省日常公务,审读内外出纳文书,驳正政令、授官之失当者,日录章奏目以进,纠治其违失,一度令其须赴执政禀议后始得行驳权,后允其直接驳还。下设上、下、封驳、谏官、记注五案,分理杂务,领通进司、进奏院。南宋置一或二员。辽朝置为南面朝官。金朝罢门下省,章宗泰和二年 (1202) 置为内侍从五品寄禄官,以奖内侍局御直、内直之有年劳者。元朝亦不置门下省,世祖至元六年 (1269) 始置起居注,掌随朝记录省、台、院、诸司奏闻之事,十五年改置给事中兼修起居注,后定置二员。初定正四品,仁宗皇庆元年 (1312) 升正三品,延祐七年 (1320) 复改正四品。明朝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章奏; 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 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 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 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 受理讼冤诉状等。品卑而权重。初定正五品,后数更其秩。太祖洪武六年 (1373) 设十二员,正七品,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科治事; 九年定员十人; 十年隶承敕监; 十二年改隶通政司; 后增至八十一员,改名元士; 二十二年改名源士; 未几复旧。二十四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员,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员,从八品; 给事中员四十人,吏科四员,户科八员,礼科六员,兵科十员,刑科八员,工科四员,正九品。惠帝建文 (1399—1402) 中升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罢左、右给事中。成祖永乐 (1403—1424) 中复置,从七品。又置六科官署于午门外直房。其后各科员数增减不常。清初沿明制,无员额。顺治十八年 (1661) 都、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满员正四品,汉员正七品;汉给事中二员,正七品。康熙 (1662—1722) 中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正七品; 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正七品。雍正 (1723—1735) 初为加强皇权,六科并入都察院,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为言官,有进言谏诤之责,职掌抄发题本,审核章奏,监察六部、诸寺、府、监公事,其封驳之权有名无实,职权较明为轻。雍正七年升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省六科,给事中员二十人,仍隶部察院,分掌原六科公务。参见“六科给事中”。


1、官名,秦朝始置,汉因之。为列侯、将军、九卿、谒者、博士、议郎等之加官。无论其官位高低,有了这个加衔,就可出入宫廷禁中。给事,原义为“供职”;中,指宫廷禁中,故名给事中。其职责是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等事。《汉书·百官公卿表》:“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师古注:“《汉官解诂》曰:掌侍从左右,无员(限)。”《后汉书·宋弘传》:“于是召谭拜议郎、给事中。”

2、其后,三国魏、晋沿置,或为加官,或为正官。南北朝置。隋朝避“中”字,改称“给事郎”。唐朝称给事中,《新唐书·百官二·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课。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三司详决失中,则裁其轻重。发驿遣使,则与侍郎审其事宜。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侍中而更焉。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掌封驳,审读诏旨奏状,分治吏、户、礼、兵、刑、工六房。辽、金、元也置。明朝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掌侍从、劝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见《通典·职官三·门下省》、《文献通考·职官四·门下省》、《明史·百官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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