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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爵

国君或皇帝赐吏民爵位。战国时秦国制定二十等爵,以奖励军功、事功。秦及西汉沿之,依爵级赐与田宅,享受减刑、免役待遇,或有权役使无爵平民,及以爵位赎罪、赎免奴隶等。公大夫(七级)或公乘(八级)以上为高爵,皆令食邑。汉惠帝后军功赐爵渐形消亡,多于重大庆典时赐吏民爵位,文帝以后益轻滥。高爵移至五大夫(九级)以上,仅能免役,除列侯(二十级)外无食邑。公乘以下低爵徒有其名,与齐民无异,不享受免役等特权,不赐田宅。并实行卖爵制。武帝一度恢复以军功赐爵,设武功爵。旋废。东汉唯赐民低爵,且无实际优待。高爵唯置列侯、关内侯,又有县侯、乡侯、亭侯等名号。东汉末曹操又设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以赏军功,皆不食租。魏晋南北朝所赐民爵对象并无定制,被赐爵位自一级至三级不等。后世仍有沿用,然具体制度不同。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军功爵制,各级官吏不论文武,只要立有军功即赐以爵位。战国时期其他六国亦曾仿行此法。汉代沿用军功爵制。汉以后历代均以封赐爵位作为官员升赏的一种方式,如清雍正时鄂尔泰以平苗功,授一等伯爵,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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