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辖市
市的等级之一。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九年(公元1928年)七月改特别市为院辖市。其时共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六个院辖市。次年汉口市改隶湖北省政府。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议决西安为院辖市,定名西京(设立西京筹备委员会,但正式改制在1947年6月,仍名西安)。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五月,因重庆市为战时首都,改为院辖市,定为陪都。抗战胜利以后,大连、哈尔滨于民国三十四年(公元1945年)九月,汉口、广州、沈阳、西安等省辖市于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六月均改置为院辖市,至此,共有院辖市十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