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元代宣政院所辖吐蕃等路地方官署名。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命乌思藏高僧八思巴国师(后升号帝师)领院事,以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全境事务;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仍以帝师领院事。宣政
?—197高句骊国第九世王。又作伊尹模。新大王※伯固次子。汉光和二年(179)十二月新大王死,长子拔奇不肖,国人立其为王。在位时,立意诛杀国人怨愤之后党,镇压其叛乱。择贤者于海滨擢为国相。令有司立赈贷
苗族民歌。盛传于贵州东南地区。内容丰富,包括“亲”的含义、由来及如何结亲,神与神结亲,人类结亲等内容。关于人类结亲的过程、演变经历,可连续唱述几天几夜不重复。歌辞还反映了“杂乱婚”(群婚)、“姑舅婚”
见“阿跌”(1197页)。
①见“耶律仁先”(1307页)。 ②见“萧奉先”(1995页)。
见“昭烈皇后”(1648页)。
①古代夏族及以后的汉族对周边各民族的泛称。又常在前加数字“四”,称“四夷”,即东、南、西、北四方的夷人。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以夷蛮戎狄配四方后,遂有了以泛指一方族称的东夷、南蛮、西戎、北狄来释“四夷”。“
见“差地”(1761页)。
亦作“里人”。古代岭南地区少数民族泛称,古先为百越一支。见于东汉至隋唐史籍,自三国时开始分布在苍梧、郁林、合浦、宁浦、高凉等郡,相当于今广东西南及广西东南地区。或谓某一部分在汉时称乌浒人,至唐称黄峒蛮
唐代室韦诸部之一。所在众说不一,今多数人认为在今齐齐哈尔市西的雅鲁河与阿伦河之间,或说在雅鲁河流域,一说在今内蒙古鄂伦春族自治旗至乌兰浩特市一线与乌罗护部犬牙交错而居,旧有说在嫩江上游西岸支流喇(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