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婚
亦称“服务婚”、“劳役婚”。男子替岳家服劳役以换取其女为妻的婚姻形式。始于母系氏族繁荣期。其时,对偶婚已演变为夫从妻居婚,妇女系农业生产主力和社会家庭的核心,男子在妻方须辛勤劳作,方能巩固其丈夫的地位,否则随时可能被驱逐。随着男子在农牧业中重要性的提高,妇女劳动价值的大大降低,男子在氏族和部落里逐渐取得支配地位后,而将女子娶回本氏族,并最终实行妻从夫居婚。中国古代曾盛行夫从妻居的服役婚。著名人物尧、舜之父,即为到妻方服役的赘婿。故尧“从母所居为姓”,舜母生舜于姚墟,“因姓姚氏”。少数民族中的乌桓、鲜卑、高句骊、室韦、西原蛮、女真等,男子婚前或婚后须为妻家服役半年至10余年之后,才能携妻儿离开岳家。20世纪40年代,我国有些民族仍程度不同地保留着服役婚残余。大体上有终生服役婚、限期服役婚(1—12年)、象征性服役婚(数天至数月)三类。前两类一般在婚前订有口头或书面契约。接受此类婚约的男子,多为家境贫穷者,被迫屈居女家,以劳役顶替娶妻的聘金。因而经济条件较好的男子,均不愿以此种方式娶妻。故永宁纳西族谓:“男子上门是去当俾子”(奴婢之意),东部蒙古族称之谓“雇佣女婿”。而象征性的服役婚,则系母系制的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