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所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又称“民元约法”。1912年 (民国元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共七章五十六条,按照西欧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不分男女、种族、阶级、信仰的区别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信仰等自由,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行政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政府施政则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执行;司法独立,不受上级官厅干涉。最后规定在正式宪法产生以前, “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临时约法》虽然是为防止袁世凯专权而匆忙制订的,但它却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体制、政府组织和资产阶级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性、革命性。由于资产阶级的妥协性、软弱性,随着革命果实被袁世凯所窃夺, 《临时约法》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后为袁世凯所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