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边境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中法战争结束后中国与法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由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和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在天津签订,共十九款。主要内容是关于《中法新约》中边界通商等问题的细则,如:议定进出广西、云南边界货物的税则,凡进口税减收五分之一,出口税减收三分之一;中国人犯罪逃往越南者,交法国处理,法国人犯罪逃往中国者,交法国处理等等;第十九款规定一年内双方在北京交换批准书。法国政府感到此约远远没有满足其侵略要求,拒绝批准,并在当年重派代表来华谈判。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法又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通过这个条约,法国进一步扩大了在我国西南边境的领事裁判权,为法国在中越边境通商提供了种种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