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银行
清政府户部银行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改称大清银行。银行总办改称监督,并由度支部奏派监理官二人,监理一切行务。资本增为一千万两,分为十万股,清政府认购五万股,其余限定本国人承买。厘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一步确定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赋予代理国家发行纸币、经理国库事务和一切公家的款项收付以及代国家经理公债券和各种证券等特权。改组后规模也日益扩大,在南昌、开封、杭州、太原、广州、福州、西安等地增设分行多处。1910年(宣统二年)度支部又厘定《纸币兑换则例》,规定各种纸币的兑换发行,统归大清银行管理,其他官商行号一律不准擅自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