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湾租界条约
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租借广州湾(湛江)的条约。1898年3月(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法国照会清政府,要求云南、两广等省不得割让给他国;清政府将来设立邮政局,聘请法国人襄办;法国修筑滇越铁路;租借广州湾。4月(三月)清政府复照法国政府,满足了法国的侵略要求,从此云南、两广就成了法国的势力范围。但是,由于有关广州湾租借地的具体条件尚需谈判,界址尚未勘查,更由于当地人民的斗争,所以条约直至1899年11月16日(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才由中国广西提督苏元春与法国水师提督高礼睿于广州湾正式签订,共七款。主要内容有:中国将广州湾租与法国,租期九十九年,租期内全归法国一国管辖;租界内,法国可筑炮台、驻扎兵丁及其它保护设施;为便于行船,法国可在各岛及沿岸起造灯塔,设立标记、浮桩等;中国允许法国自广州湾赤坎至安铺建造铁路、架设电线;铁路、电线在租界以外地方者,中国官员应有防护铁道、车机、电线等务之责。在安铺铁路、电线所抵之处,水面岸上,均准筑造房屋,停放物料,并准法国商船停泊,以便往来等等。这个条约,事实上使广州湾变成了法国的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