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1899年4月28日(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日本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具体规定了福州日本租界诸事宜。《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是继前一年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而签订的,主要内容是: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租界内所有马路、警察、行政之权,皆由日本政府管理;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由日本领事官设法修造,并由日本领事官管理租期,三十年为限,期满可以续租; 日本租界地基,不准华民业户向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行租让;所有外国租界及将来设有开拓之外国租界施设事宜,如有优待之处, 日本租界亦当一体均沾。《另约章程》五款的主要内容是: 日本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百姓所居住之房屋,如若出卖,只许卖与日本人,不许卖与别国,并不准租与他国,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尾墩村内之华民基地民房之买卖,悉听其便,惟不许该华民业户向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行租让。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