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
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设置的中央咨议机构。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开始“预备立宪”,次年9月(八月)谕令设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任命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主持筹备。1909年(宣统元年) 7月(六月)资政院奏拟院章,规定议员二百名,分钦选和民选两种,各占半数。钦选议员包括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七品以上官员、硕学通儒和多额纳税者;民选议员由各省咨议局推选,总裁则从王公大臣中特旨简充。章程规定资政院不得参议宪法,只能参议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新定法律及其修改和奉特旨交议等事项。对其议决案政府可持异议,提交资政院复议,如仍持原议,则资政院总裁与军机大臣或部院大臣同时分别具奏,请旨裁夺。资政院的议决案还必须由总裁会同有关行政大臣具奏请旨,不能单独具奏。可见,资政院不同于资产阶级议会,没有一般议会所具有的独立的立法权,也起不到监督行政的作用,只不过是清政府御用的咨议机构。1910年10月(宣统二年九月)资政院在北京正式成立。由于民选议员多为立宪派,所以资政院曾通过了请速开国会的议案,并被用作合法讲坛批评过朝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清王朝的专制统治。清帝退位后,资政院也随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