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由春秋、战国到秦朝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在边地设县,具有军事设防的性质,后逐渐在内地推广,才具有地方行政组织的性质。春秋末期,除齐国外,各大国都在戎狄杂居的地方设郡。战国时,除齐国外,各国都在边地设郡,也具有军事设防的性质。从春秋末到战国初,郡、县是平行的。战国中期以后,郡大于县,成为郡县两级制。而秦国陆续兼并各国,每占新地,便设郡县,所以,秦国兼并六国的过程,也就是郡、县制遍布全中国的过程。秦统一中国后,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多郡,下设县。郡县长官,春秋、战国时由国君或国王任免,秦代以后由皇帝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