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督府
唐代地方军政机构。魏晋以后,曾设“都督诸州军事”之职,总揽所辖区域军政民政。北周至隋,改称“总管”。唐代恢复都督名称,并设都督府。都督府分大都督府、中都督府、下都督府三类。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唐改大总管为大都督府。当时规定,管十州以上为上都督府,所管不满十州,只为都督府。开元元年(公元713年)规定,所管户二万以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大、中、下都督府均设都督一人,掌管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草等项事宜,并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员的善恶。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天下曾分置都督府二十四。唐中叶以降,以节度使或观察使为地方最高长官,都督府遂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