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西藏章程
乾隆(公元1736年—1790年)年间,清政府为西藏地方政权所规定的最高法律。廓尔喀侵藏事件后,清政府决心整顿和改革西藏的政治与宗教制度。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清廷命福康安会同八世达赖、七世班禅等共同筹议西藏善后章程。前后会商共提出一百零二项条款,清政府修订为二十九条,于乾隆五十八年正式颁布执行。章程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其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各级地方官员及管事喇嘛,都归驻藏大臣管辖,他们的任命,也统归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达赖、班禅以及其他呼图克图“灵童”转世时的“金奔巴掣签”仪式,也要在驻藏大臣的监视下进行。驻藏大臣还经管诸如审查财政收支、对外事务、军队组织、国境防务、铸造西藏地方银币等。